請益 竊盜罪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審查?

許澤天老師的書上(刑法分則 上冊 五版 第24頁 編碼5)的地方,看到老師說竊盜罪是「結果犯」 我目前查過的書,也從來沒看過有人在討論竊盜罪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有沒有哪種情況是「有竊盜故意不法意圖已竊取」但是因為不具客觀歸責而阻卻竊盜罪的成立的? 在竊盜罪的審查中,去檢討條件公式、客觀歸責是錯的嗎?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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