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東西到底要不要去告他,求幫忙出意見
今天去全聯買東西,因為臨時接到電話先放在打包區被偷走,價值233元的東西。全聯後來說監視器有拍到可以去報案。但竊盜是公訴罪,不能撤回會有前科,到底要放過他還是要去報案好難🤯。一方面想說他真的是惡意偷竊
今天去全聯買東西,因為臨時接到電話先放在打包區被偷走,價值233元的東西。全聯後來說監視器有拍到可以去報案。但竊盜是公訴罪,不能撤回會有前科,到底要放過他還是要去報案好難🤯。一方面想說他真的是惡意偷竊
許澤天老師的書上(刑法分則 上冊 五版 第24頁 編碼5)的地方,看到老師說竊盜罪是「結果犯」我目前查過的書,也從來沒看過有人在討論竊盜罪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有沒有哪種情況是「有竊盜故意不法意圖已竊
台中檢警破獲鄭姓夫妻涉嫌出資,成立比特幣礦場,在台中市多處租賃場地,竊取台電的電力,其中礦場鄰近火鍋店與國小安親班,礦場主機高速高溫運轉,恐有起火的公共危險疑慮。檢警今年7月至9月間陸續帶回鄭姓夫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