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刑訴法大神,依照實務,案件潛在性事實要納入判決,必須顯在性有罪,潛在性也有罪,才會不可分
如果說,潛在性部分無法有罪判決,就沒有不可分
那小弟有個疑惑,假設一個人,車禍撞到一台車,駕駛跟乘客都受傷了
然後駕駛提出告訴,乘客沒有提出告訴,針對駕駛的訴訟程序法官發揮了速審速判的精神,在案發六個月以內就早早判決確定
然後優柔寡斷的乘客終於下定決心,也提出告訴,並且沒有超過六個月的期間
我十分好奇這時候法院要怎麼判決?乘客部分,應該跟駕駛部分的過失傷害是單純一罪關係,但是因為駕駛部分訴訟程序中,乘客沒有提出告訴,所以不生不可分
但是駕駛的過失傷害確定判決了,乘客此時針對過失傷害合法告訴,到底要怎麼辦?直接不起訴,好像又怪怪的,畢竟沒有評價過這部分
但是真的要起訴,單純一罪,又好像重複起訴...
請教各位刑訴法大神
我知道如果再次提出告訴,這兩個案件,不論是舊說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或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說,甚至自然歷史進程,都會是同一案件
但是乘客這部分,真的沒有被評價過啊,這部分怎麼處理呢?就當做看不見,事情就過去了嗎?我實在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