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相當因果關係

依照下圖實務見解對相當性的定義,有B事實通常均有發生A損害的可能,就具有相當性。 小弟有疑問的是,除了自然界已確定的鐵律外(如1+1不可能不為2),任何事的發生應該都是有可能的(就如同甲撞乙,乙於送醫後死於醫院大火,這雖然機率很低近乎不可能,但仍有發生的可能性,甚至在案例中已然發生;再如哥布林我成為總統的可能性雖趨近於零,但也絕非不可能),那是否任何案例事實都能滿足「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的可能」,而通過相當性的審查?因為該論述並未對可能的程度高低做任何限制(如高度可能),則依文義解釋,似乎0.01的可能也該當可能。 如依小弟的推論,似乎難以否定相當性。 那麼是否改成「通常均足發生同樣損害結果」即可?(這也是有些判決的論述方式) 今日複習債總時突然卡在這個問題上,若有理解錯誤再請各位電神提點!!謝謝~另外㊗️一試順利!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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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是實務上在使用的 條件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是學說使用 當然有很多例外的狀況,想當因果關係,我認為是比較偏直覺、生活經驗來看,所以你不用太研究在上面,因為常常會突然說什麼重大偏離因果歷程什麼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