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生前被繼承人移轉至自己名下,其他繼承人可否主張184故意侵權責任、179不當得利或繼承回復請求權

各位好, 小妹是國試考生非法律科系, 想請教一下這個題目得解法,因為網路上沒有太多資訊,故來尋求協助🥲,以下: 甲男和乙女於民國65年結婚後,育有子女丙、丁、戊三人。戊女因離多年,長期與父母甲和乙同住,平日照顧年邁父母生活起居,為甲父保管存摺與印章。民國105年期間,戊未經甲之同意和授權,擅自將甲在郵局 所設定之四筆定期存單存款於到期後,從甲帳戶以提領現金方式,存入戊帳戶,並設定定期存單,共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民國111年1月 甲死亡,乙、丙、丁發現甲之存款被戊侵占。請問:乙、丙、丁全體向戊請求返還2,000萬元,並主張其為乙、丙、丁、戊之公同共有,是否有理由? 我的想法: (一)戊侵害甲之財產權,且戊受領甲財產係不當得利 1.戊侵害甲之財產權,按184一項前段屬故意侵權行為,甲得提侵權損賠。惟甲已亡,是否得由乙丙丁代為提出這部分民法上貌似沒有具體明文繼承人得代為提侵權。 2.按179戊受領甲之財產屬不當得利(戊受益、甲受損、無法律上原因、受益受損間有因果關係),惟甲已亡,是否得由乙丙丁代甲提出不當得利這點民法也沒有具體明文。 (二)戊未乙丙丁之繼承權,該2000萬也非屬公同共有遺產 因戊係在甲生前移轉甲財產至自己名下,甲過世後該2000萬已非遺產,乙丙丁難以依1151主張遺產於未分割前係公同共有,亦難主張其繼承權被侵害。 考生直覺是乙丙丁應有可以主張回復該2000萬的權利,但是民法上沒有具體明文。搜尋網路上相關資訊都是以被繼承人亡後,某一繼承人偷偷移轉被繼承人遺產至自己名下,與題目繼承開始前戊就移轉甲財產的態樣不同,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指點供考生參考,謝謝🙂‍↕️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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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試考生
甲對戊的184、179債權在戊盜領的時候發生,甲死亡後繼承開始,繼承以後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乙丙丁可以基於公同共有債權人的地位行使債權 繼承的規定就是乙丙丁可以救濟的明文,剩下的只是公同共有債權行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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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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