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刑事訴訟法搜索之問題

請問如果警方有法院核發某人的搜索票,搜索範圍處所:戶籍地、身體:受搜索人、電磁紀錄:受搜索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電磁設備等,後來發現受搜索人住在其他處所(未與戶籍地相連),可以進去其他處所,搜索受搜索人的身體及手機嗎?(不對該址進行翻找,僅以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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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後你有事證顯示他確實住在其他處所,就是再另外請票吧?否則你都已經說搜索範圍處所是戶籍地(代表請票時就沒有填居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