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中性幫助行為的保證人地位

各位好,想請問 中性幫助行為人,如果在明知對方將要從事犯罪行為時,但本身不具有防果的保證人地位,故仍從事該中性日常行為,此時幫助行為人是否仍會成立幫助犯呢? 例如: 殺人犯買刀時,清楚告知賣菜刀店員,買刀是等等要去捷運站隨機殺人,此時店員覺得買刀要去殺誰,不關他的事,仍賣菜刀給殺人犯。 出借人已知悉借用人,借車是要開去交易毒品,但也覺得販毒不關他的事情,仍出借車輛給借用人使用。 在此等案例,林鈺雄老師在書中寫到,如果正犯擺明了就是要以該提供物來實現違法行為,提供者也知悉正犯的打算,此時提供者對於正犯的貢獻,就喪失了「日常生活舉止特徵」,提供者的資助貢獻行為,將成立幫助犯。 但疑惑的是,本來就不具有保證人地位,無義務去防止他人從事犯罪行為,為何在知悉正犯計劃時,就會產生保證人地位,有不提供資助的義務(不從事日常中性行為的義務)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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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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