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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實例題目問題

megapx
想請問輔仁113法轉民法第二題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能讓戊塗銷抵押權,還是其實戊能善意取得抵押權 我個人是想寫,丙無權處分A屋,但戊不知道甲乙二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因此可以善意取得。 但我總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奇怪,因為如果A屋所有人是丙,那他就可以依92條撤銷意思表示。 但甲好像就不適用92條了,因為意思表示不是他做成的。這樣對甲好像蠻不利的 丙靠詐欺取得抵押權,甲還不能要回來,我就覺得有點怪,還是其實有什麼規定能補償甲
愛心
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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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繼承屬於事實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故丙無權處分,但不影響丁的善意取得。
丙戊之間有兩個路徑 一是類推適用105讓戊承擔其代理人的詐欺 二是目的性限縮第92條第三人的範圍 讓代理人不屬於92條的第三人 故丙可以撤銷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 則既然丙可以撤銷抵押權登記 自然沒有善意取得的問題(善意取得只在修復「物權行為無權處分的瑕疵」 而不包括「物權行為意思表示的瑕疵」) 甲自得依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乙間意思表示無效 又丙是因為繼承而取得所有權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丙在甲乙債權與物權行為意思表示無效後就不具有所有權 甲得依767請求返還
B2(已編輯)
B2-1 正常的契約有三個生效與成立要件 具行為能力的行為人 無瑕疵意思表示 標的適法可能確定妥當 在物權行為上再基於處分行為的特性需具備處分權這個特別生效要件 戊的部分 以歷史方法逐步探討所有權的移轉 首先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 依114 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乙丙為繼承故沒有善意取得適用 丙就不取得所有權 丙不取得所有權 所以丙戊間的抵押權設定是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是「處分權有瑕疵」的物權契約 欠缺特別生效要件 但「欠缺無處分權的瑕疵可以被善意取得修復」 所以正常來說 戊的確可以善意取得沒錯 但這裡的問題在於 戊的「意思表示也有瑕疵」因為代理人詐欺 依照類推適用105或限縮92條的第三人範圍皆可使丙得撤銷被詐欺意思表示 簡單來講 丙戊間處分行為有兩個問題 一為無處分權 二為意思表示瑕疵 前者被善意取得修復 後者則沒有 所以丙得撤銷抵押權登記 甲此時得代位丙撤銷意思表示 甲亦得基於所有權的追及效請求塗銷登記(767 i 中) 丁的部分 丙不取得所有權已如上述 這裡的問題在於 丁善意承租房子 可否受保護 首先租賃契約不變更房子所有權的權利狀態 不會使所有權得喪變更 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也因此 租賃契約不以出租人具有處分權限為必要(也可從法律上允許轉租而推知 參443 444) 再來討論甲對丁得主張什麼 逐個排除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可以知道甲得主張767 i 前所有物返還 該條項規定的要件是甲為所有人 現占有人無占有權 前者已經上述而肯定了 則必須討論後者 丁有無占有權需要討論第87條但書規定的「第三人」有沒有包含承租人 王澤鑑認為沒有 因為承租人仍然可對出租人行使權力(債務不履行) 已經足夠保護承租人利益 陳聰富則認為有 理由在於舉重明輕 因為在物之出賣的情形 買受人屬於該條所稱的第三人 而買受人在權利瑕疵的情形下也可以對出賣人行使權利 而買受人仍為第87條的第三人 為什麼出租人不能是第87條的第三人 似乎沒有道理 我覺得後說比較有理由 至此 丁可主張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其無效(不可對抗丁) 補充個我自己的想法(真的是我自己的 完全沒有任何學者提到這一點 考試不知道會不會有不利益) 第425條揭示的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應可在本件類推適用 理由在於 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情況下 承租人承租並占有租賃標的物的善意狀態與所有人出租標的物並無不同 承租人都是基於對登記這個公示外觀的信賴而信賴承租 則此時我覺得「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物權行為無效並被塗銷登記」與「基於移轉行為而移轉登記」對丁來說皆是登記名義人改變 並無任何差異 此時應可類推適用第425的情形 使甲承擔丙丁間的契約 我覺得類推適用的好處在於 在陳聰富教授的見解下 甲因為不得以其與乙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抗丁 所以需要忍受丁承租 但租賃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卻是丙在承受(簡單講就是丙在拿租金)超級不合理 所以讓真的忍受所有物被他人承租的人同時可以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似比較公平
B3(已編輯)
看起來似曾相識 原來是我考上的題目☺️ 懷念
靠邀我沒考上這間 但我考上頭上這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