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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實例題目問題

megapx
想請問輔仁113法轉民法第二題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能讓戊塗銷抵押權,還是其實戊能善意取得抵押權 我個人是想寫,丙無權處分A屋,但戊不知道甲乙二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因此可以善意取得。 但我總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奇怪,因為如果A屋所有人是丙,那他就可以依92條撤銷意思表示。 但甲好像就不適用92條了,因為意思表示不是他做成的。這樣對甲好像蠻不利的 丙靠詐欺取得抵押權,甲還不能要回來,我就覺得有點怪,還是其實有什麼規定能補償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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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戊之間有兩個路徑 一是類推適用105讓戊承擔其代理人的詐欺 二是目的性限縮第92條第三人的範圍 讓代理人不屬於92條的第三人 故丙可以撤銷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 則既然丙可以撤銷抵押權登記 自然沒有善意取得的問題(善意取得只在修復「物權行為無權處分的瑕疵」 而不包括「物權行為意思表示的瑕疵」) 甲自得依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乙間意思表示無效 又丙是因為繼承而取得所有權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丙在甲乙債權與物權行為意思表示無效後就不具有所有權 甲得依767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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