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文章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八個實務爭點 - 讀陳聰富老師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實務發展〉L理律師L法律人板理律師7/10#分享 【文章解析】債權人撤銷權的五個重要爭點 - 讀陳聰富老師的〈對詐害行為之撤銷訴權〉這篇想跟大家分享陳聰富老師的〈對詐害行為之撤銷訴權〉,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2026年7月號。陳聰富老師最新的這篇〈對詐害行為之撤銷訴權〉,整理了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在實務上最常出現、也最容易考❝ 引用的文章大家好喜歡陳聰富老師,反應好熱烈^^ 那就繼續來讀陳老師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實務發展〉,刊登於台灣法律人的2025年11月號刊。 老師在文章中討論了以下8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爭點,不論是一/二試都很適合出題,這篇非常適合整理給準備民法的考生。 1️⃣ 不同契約所生的債務,也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嗎? 2️⃣ 同一契約所生的義務,就一定具有對價關係嗎? 3️⃣ 契約解除、無效或被撤銷後,還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嗎? 4️⃣ 對方只有部分給付或瑕疵給付,可以拒絕全部付款嗎? 5️⃣ 自己有先給付義務時,能不能拒絕履行? 6️⃣ 對待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抗辯權是否仍然存在? 7️⃣ 詐害行為的受益人,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嗎? 8️⃣ 抗辯權只要存在,就當然不負遲延責任嗎? 以下著重整理老師文章提到的實務見解,偏考試趨向。 建議大家有空還是可以去看陳老師的原文,學習老師的思考方式,鐵定收穫滿滿。 ⭐為方便大家搜尋,我持續分享的司律最新考點、實務見解或重要文章都會更新在📙「律師、司法官讀書會(一、二試)」Line讀書會 。--------------------------------以下正文----------------------------------- 1️⃣不同契約也可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850號民事判例認為,同時履行抗辯原則上須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且雙方債務互為對待給付。 不過,後來實務逐漸放寬。若不同契約彼此具有相互依存關係,雙方給付在實質上或履行上密切牽連,仍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及112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均採此方向。 例如,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認為,押租金契約雖然不是租賃契約本身,但押租金返還與租賃物返還具有經濟上的關聯,可以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 2️⃣同一契約所生的義務,也不一定互為對價 同時履行抗辯的重點,不只是「同一契約」,還要看雙方義務是否互為對待給付。 例如,買賣中的交付標的物與支付價金,當然具有對價關係;但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例認為,承攬人返還剩餘材料的義務,與定作人支付報酬的義務,並非互為對價。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也認為,廠商開立發票通常只是請款程序,不能因未開發票就拒絕全部報酬。 3️⃣契約解除、無效或被撤銷後,仍可能主張 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依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4條。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號民事判例即採肯定見解。 若契約無效或被撤銷,雙方依不當得利返還所受給付,只要仍源自同一交換關係,也可能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99號民事判決均採此立場。 另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違約金經法院酌減後,超額部分屬不當得利,仍可能與解除契約後的回復原狀義務形成同時履行關係。 4️⃣部分給付或瑕疵給付,不能當然拒絕全部付款 對方僅為部分給付或瑕疵給付時,另一方雖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拒絕給付的範圍仍要符合相當性。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中,房屋瑕疵損害只有50萬元,買受人卻拒絕支付2,500萬元尾款。最高法院認為,買受人只能拒絕與瑕疵相當的部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民事判決也指出,若修繕費與拒付價金明顯不相當,就不能拒絕全部履行。 5️⃣先給付義務人原則上不能主張,但可能有不安抗辯權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但書,自己有先給付義務者,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但若訂約後,對方財產顯著減少,已經有難以提出對待給付的風險,先給付義務人可以依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認為,不安抗辯權的重點,是對方在訂約後財產顯著惡化;如果訂約時財產狀況就不好,原則上不能主張。 6️⃣對待給付請求權罹於時效,抗辯權仍可能存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指出,同時履行抗辯權本身沒有消滅時效問題。 因此,即使價金請求權或修補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只要雙方債務間的履行牽連關係仍存在,當事人仍可能拒絕自己的給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均採肯定立場。 7️⃣詐害行為的受益人,不能對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認為,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是法律直接賦予債權人的權利。 因此,受益人不能以債務人尚未返還價金為由,對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否則會削弱債權人撤銷權保全責任財產的功能。 8️⃣抗辯權必須實際行使,才能免除遲延責任 我國實務採「行使效果說」。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債務人雖然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尚未提出前,仍可能發生遲延責任;合法行使後,遲延責任才會溯及免除。 所以,對方催告履行時,若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及時提出。若等到契約已被合法解除後,才在訴訟中主張,可能已經來不及。民法律師司法官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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