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臺灣成功跨越修憲門檻,在憲法增修條文裡加了許多迫害人權的條款(此處不涉及破壞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五權分立原則),那麼司法院有沒有權力宣告新的憲法增修條文違背聯合國憲章及其他相關保障人權的公約,將憲法增修條文退回立法院重新審議
這裡先不管新憲法增修條文的具體內容為何,依照政治學、比較憲法學及聯合國各種有關保障人權的公約做討論

6
全部留言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翻開憲法教科書 應該基本上前幾頁就會看到答案了 不用謝
B1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
釋字499不就明白列出憲法第二章的基本權利也是修憲之界限嗎?除非你要主張修憲無界限論?但現在幾乎沒人在主張修憲無界限論了
比較有趣的可能是國會到底能不能再立類似的法「重新出發」(zweiter Anlauf),這個就有得討論吧?
B2(已編輯)

輔仁大學
迫害人權—>依舊在有界線說的不得抵觸範圍內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憲171),但司法權能否宣告增修條文違憲並無明文,即使釋字499、721認為修憲不能抵觸具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然而113憲判9以降,釋憲實務趨於保守的認為憲法機關之憲法上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之事項,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尚非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課予憲法所無之權利及義務(如總統無國情報告義務、立法院無移送彈劾聽證會上為虛偽陳述之政府人員的權利)。
因此司法權(司法院/憲法法庭?)能否宣告修憲違憲仍值得討論(個人採無界限說);至於抵觸國際公約的憲法增修條文效力為何,試想如為無效或不生效力,主權安在哉?
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