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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修憲問題

假設臺灣成功跨越修憲門檻,在憲法增修條文裡加了許多迫害人權的條款(此處不涉及破壞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五權分立原則),那麼司法院有沒有權力宣告新的憲法增修條文違背聯合國憲章及其他相關保障人權的公約,將憲法增修條文退回立法院重新審議 這裡先不管新憲法增修條文的具體內容為何,依照政治學、比較憲法學及聯合國各種有關保障人權的公約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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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99不就明白列出憲法第二章的基本權利也是修憲之界限嗎?除非你要主張修憲無界限論?但現在幾乎沒人在主張修憲無界限論了 比較有趣的可能是國會到底能不能再立類似的法「重新出發」(zweiter Anlauf),這個就有得討論吧?
B2(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