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老師的文章提到大法庭110台上大279有三種未明示的情形。其中一種是「抵銷債權存在已被法院肯認而准許抵銷,被告僅就抵銷部分聲明不服者」
但這種情形,法院既已認定被告之抵銷債權存在,則被告之上訴利益應為對原告之訴求債權存在部分,其對抵銷部分應該沒有上訴利益吧?
文章中的舉例為:被告對於原判決裁判抵銷請求部分聲明不服,其目的在於不必以反對債權用以抵銷,而以其他抗辯(如時效、清償)即得使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致被告不必因訴求債權存在而負其義務。
這種情況不是應該是對原告訴求債權聲明不服嗎,為何是對抵銷抗辯債權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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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實質利益上訴不服
被告還是可能想主張抵銷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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