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起赴陸旅遊、民眾自組團需「動態登錄」 未報備最重罰5萬
要到中國大陸旅遊的人要注意!觀光署最近發函給旅行社業者,9月1日起,要到中國旅遊,必須逐團協助旅客完成行前登錄注意事項,沒有填寫的話,最高可以開罰5萬元;消息一出,有民眾認為政治意味太過濃厚,旅行社業者坦言,已經有旅客因此取消行程。
這件事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動態登錄麻不麻煩」,而是行政機關能不能迂迴規避法律保留。
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一般人民赴大陸前負有「動態登錄義務」,陸委會也公開表示,旅客不願登錄不會強迫。
但觀光署的做法是:要求旅行社辦理赴陸考察、參訪、自組團時「協助旅客完成登錄」,並透過《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2條第19款「不遵守觀光署管理監督之規定」,接上《發展觀光條例》的行政罰,對不配合的旅行社形成最高5萬元的裁罰壓力。
問題就在政府不能直接要求旅客做的事情,可以改成處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去促成嗎?
形式上,被管制的是旅行社;但真正想改變的行為,卻是旅客向政府提供資料、完成登錄。
這其實就是典型的間接行政管制。
旅行業當然受觀光署監督,但主管機關對旅行業的「經營管理權」,不代表可以無限擴張成「要求旅行社替政府執行任何政策」。
尤其本案真正值得質疑的是法源結構
法律授權管理旅行業
→ 管理規則規定「不得違反觀光署管理監督規定」
→ 觀光署再用行政函文決定什麼叫「管理監督規定」
→ 不遵守函文就可能被罰。
如果這套邏輯成立,真正決定「什麼事情不做會被處罰」的,就可能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甚至不是法規命令,而是主管機關自己發的一封函。
這與《行政罰法》第4條的處罰法定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02號、第619號所強調的裁罰構成要件須有法律依據或具體明確授權,顯然存在高度緊張關係。
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不能因為直接管人民缺乏法源,就改去找一個自己「管得到的人」施壓。
否則今天可以要求旅行社促成旅客登錄;明天是不是也能要求銀行、電信公司、航空公司或旅館,替政府要求消費者完成其他法律從未規定的事項?
如果人民依法可以拒絕登錄,觀光署憑什麼利用對旅行社的裁罰權,迫使旅行社去促成這件事情?
如果政府認為赴陸登錄真的重要到必須強制,就應提出法律,由立法院決定義務對象、申報內容、資料用途及法律效果。
不能法律上無權直接要求人民,行政上卻繞一圈,利用對旅行社的管理權達成相同效果。
行政機關究竟是在依法管理旅行業,還是在利用旅行業,迂迴創造法律沒有規定的人民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