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6/09/13 11:37 記者劉婉君/台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行政院已完成副署,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天(13)日到台南永康輔選時表示,事實證明過去民進黨拒副署、公布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腳,行政院長卓榮泰自打臉。
黃國昌今天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行政院長本來就要副署、總統本就應要公告,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過去總統賴清德與行政院長卓榮泰用各種奇怪理由,拒絕通過,是明顯毀憲亂政行為。
他進一步說,對民進黨來講,副不副署、公不公布法律只有1個標準,就是賴清德喜不喜歡,台灣民主政治這麼多台灣人流血流汗,長期爭取到的民主,在民進黨專制獨裁下,搞到行政部門選擇性公布法律,天底下沒有這麼荒謬的事,連美國智庫學者都看不下去,指是明顯違憲,難不成民進黨也要說這些美國智庫的學者是中共同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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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以《憲法》第37條為依據,對部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拒絕副署。先不談政黨立場,我覺得這件事真正值得法律人注意的,是他實際上正在主張一種《憲法》從未明文規定的「行政院長否決權」。
《憲法》第37條確實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但問題是,「須經副署」是否等於「行政院長可以自行決定哪些法律不讓它生效」?
尤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已經明確設計覆議制度:行政院如果認為法律案窒礙難行,可以提出覆議;但立法院若依法維持原案,條文寫得很清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如果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還能再說:「我不副署,所以法律還是不能公布」,那覆議制度到底有什麼意義?
這等於行政院先有一次覆議權,覆議輸了以後,又多出一個國會完全無法覆決的第二層否決權。甚至比典型總統制的 veto 還強,因為國會連用更高門檻推翻的機會都沒有,這才是我認為最危險的地方。
行政院當然有遵守憲法的義務,也可以認為某部法律違憲;但「我認為違憲」跟「因此我有權讓它永遠不能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命題。
否則以後是不是總統認為違憲就不公布、行政院長認為違憲就不副署、行政機關認為違憲就不執行?如果每個憲法機關都能用自己的違憲判斷取代憲法既有程序,真正被掏空的反而是法治國。
更值得討論的是,釋字第520號早就提醒過:即使行政部門認為政策或結果實質上有正當性,也不能因此跳過憲法所設計的程序。憲法既然明定覆議機制,就不能在覆議失敗後,再另外發明一套效果更強的否決方式。
所以我認為,卓榮泰最大的憲法問題不是「他有沒有政治理由反對某部法律」,而是行政院長能不能把《憲法》第37條的副署制度,解釋成一個立法院無法制衡、覆議制度也無法終結的實質否決權?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未來真正需要擔心的,恐怕不是哪一部法律沒被公布,而是我國憲政體制裡突然多出了一個憲法從未明文設計的「超級否決權」。
這件事,不管支持哪個政黨,我都覺得法律人不應該輕輕帶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