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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京華城土地扣押四度撤銷 高院曝「這1點」關鍵理由

我覺得京華城扣押案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單純高院已經打臉北院4次,而是北檢跟北院到現在似乎都還沒有把一個最基本的問題講清楚 你們認為的犯罪所得到底是什麼?既然犯罪所得是20%容積獎勵,為什麼最後變成整筆土地一直被扣? 這兩件事其實不是同一件事。 北檢的主張,是鼎越因違法的20%容積獎勵取得巨額不法利益,所以要保全將來沒收、追徵。 問題是,高院早在第3次撤銷時就已經點得很明白 本案所稱的不法利益是「20%容積獎勵所產生的財產利益」,不是京華城這塊土地本身。 而且犯罪所得原則上還要看有沒有「實際取得」。當時鼎越已表示要暫緩20%容積部分,並申請變更設計,高院因此認為這項利益到底實現多少,本來就有疑問。 有人可能會說「土地不是犯罪所得又怎樣?刑訴法第133條第2項本來就可以為了保全追徵,扣押第三人的其他財產啊。」 沒錯,所以問題從來不是「土地絕對不能扣」,而是你要用「保全追徵」扣整筆土地,就要把理由講完整,包括鼎越為什麼依法要負第三人沒收、追徵責任?目前真正存在的犯罪所得是多少? 不扣押土地,真的有將來追不到的具體風險嗎?整筆土地都扣,有沒有超過必要範圍?有沒有侵害更小的保全方式? 這些不是枝微末節,而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裡面「必要時得酌量扣押」最核心的東西。 結果北院裁准、被撤銷;再裁准、再撤銷;再裁准、再撤銷。 這就很難只用「法律見解不同」帶過。 更尷尬的是今年發生的新狀況。 台北市政府在2026年5月22日正式把京華城20%容積獎勵撤銷,而且是溯及2021年11月2日失效。 結果問題瞬間變成如果你北檢認定的犯罪所得就是這20%容積利益,而現在產生這個利益的行政處分已經被溯及撤銷,那原本認定的犯罪所得現在到底還剩多少? 是121億元? 是一部分? 還是20%容積根本尚未真正轉化成可以處分的財產利益? 高院這次第4度撤銷,就是直接問這件事 不法利得是否仍存在、數額或範圍是多少、現在以什麼形式存在,都還沒有搞清楚 所以又把北院裁定撤掉 這其實已經不是技術性問題了,因為扣押是為了保全將來要追的東西,你連「將來到底要追多少」都還說不清楚,卻先把整筆土地繼續扣著,邏輯順序是不是有點倒過來? 而北院第4次裁准扣押的理由更值得玩味 北院認為土地還在持續施工,樓地板面積不斷增加,具有財產利益,未來可能設定抵押或為其他處分,所以仍有扣押必要。 但這又出現另一個問題,「土地本身持續增值」跟「涉嫌違法取得的20%容積犯罪所得」到底是什麼關係? 如果只是因為土地很值錢、可以拿來擔保將來121億元追徵,那就老老實實按照「保全追徵」的邏輯審查必要性、金額與比例性。 如果主張土地上的樓地板就是犯罪所得,那又必須先證明哪些樓地板確實來自違法20%容積,而且這項利益已經實際取得。 不能一下說「犯罪所得是20%容積」,一下又變成「反正土地一直蓋、一直變值錢,所以整塊先扣」,刑事沒收不是看到有財產就先圈起來再慢慢研究。 這個扣押案從偵查一路打到一審判決後,歷經4次北院裁准、4次高院撤銷發回,司法機關到現在竟然還在爭「犯罪所得到底是什麼?有沒有實際取得?現在還存不存在?是多少錢?整筆土地有沒有必要全部扣?」 這些照理說,本來就應該是「決定扣押之前」先回答的問題。 最後還有一個制度問題我覺得更誇張 《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可以撤銷原裁定;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作裁定,但現行制度並沒有規定「同一件事情被撤銷幾次以後,高院就必須自己裁。」 所以理論上就會出現現在這種司法乒乓球 北院:准扣。 高院:理由不夠,撤銷發回。 北院:補一補,再准扣。 高院:還是不行,再發回。 北院:再准。 高院:再撤。 然後土地就繼續處於被扣押狀態。 這對「保全國家未來追徵」當然很方便。 但鼎越在這裡是第三人,扣押又直接影響土地融資、設定負擔與開發 如果一個如此重大、長期限制第三人財產權的處分,可以在法院間這樣來回4次,卻沒有一個機制要求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把「到底憑什麼扣、最多扣多少、還有沒有必要扣」做成相對終局的判斷,那我覺得真正該檢討的,已經不只是京華城案,而是我們現在的刑事「保全追徵」制度,是不是太容易變成「先把財產凍住,法律關係以後再慢慢釐清」? 扣押本來應該是為了確保將來執行,不應該變成因為將來「可能」要執行,所以今天連犯罪所得到底存不存在、是多少,都還沒弄清楚,就先扣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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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是想一直拖到判決確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