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次曝光

競業禁止條款

按照法官見解:員工只要到了新公司,就算與原公司有簽競業禁止條款,原公司仍得給補償,不能因為同仁離職找到新工作而不給。 按法律學術見解,這競業禁止應該是與員工的工作權有競合關係,法院採保護員工有新的工作選擇,原公司不能限制同仁因為已找到新工作而不給與補償,原公司仍需給補償 我覺得蠻奇怪的,因為競業禁止是為了保護公司,並讓員工於離職一定期間不到同業工作侵害原公司營業秘密,同時員工能獲得補償而並不是要限制員工的工作權。 法官採為了保護員工工作權,就算員工找到新工作,所以競業禁止的補償仍需要給予 我想提問:「若原公司真的受到該員工營業秘密的侵害,原公司怎麼辦?」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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