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一下有無權處分🥹 求求各位先進

法律人

無因性與不當得利的問題

各位學長姐好,想請問一下這兩題民總的題目,問題點我將寫在題目之後,問題一、甲於3月1日出賣A畫給乙,價金1萬元,5月1日甲依讓與合意交付該畫於乙,乙同時給付價金。試就下述情形分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一

原潑文章中的題目是:甲以2萬元出售A手機於乙,隨即交付並移轉其所有權。乙再將該手機以2萬元出售於丙,並即交付、移轉其所有權。若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或被撤銷,誰是A手機所有人? 原潑老師給的回答是: 答:丙為手機所有人 (一)甲、乙間移轉A所有權行為有效 依物權行為無因性,買賣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物權行為效力。 (二)乙、丙間移轉A所有權行為有效,丙取得A所有權既然甲、乙間物權行為有效,乙取得A所有權並具有處分權,如此乙、丙間移轉 A 所有權行為係屬有權處分並具民法第761條要件而有效,由丙取得A所有權。 在留言區中 特別提到 因為乙是有權處分,所以根本不需討論丙是否為善意 有留言我覺得很有道理「善意與否是對於「處分權欠缺」有認知,所以當然前提就會是無權處分這件事先發生 才會去討論第三人是否有認知」 後來跟朋友一直討論 但未能說服我自己🥹 概述一下: 問題一: 朋友認為甲乙買賣契約無效 雖然乙確實因為物權無因性取得所有權 但乙賣丙售手機的處分權因為買賣契約無效,所以「處分權」有瑕疵。此時甲是可以向惡意的丙請求767,如果丙為善意,則因為保護善意第三人之信賴 因此甲才不能向丙請求767(類似善意取得的概念) 但這樣又跟留言區的概念打架了🥹明明是有權處分卻開始討論善意取得了😭 問題二:
megapx
這是留言區出現的討論 2-8、2-9 兩人的見解看起來是有出入的(嗎? 如果依照上述的想法的話 就是B2-8的說法 那甲就可以選擇向乙請求184 「或」向丙請求767囉~?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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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拜託拜託求求大家救救我
法律行為分為債物權,本質上是因為「銀貨常常不能兩訖」才要區分的,不過確實會很抽象 我可以理解,因為丙知道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有無效事由的嘛,但這算不算惡意呢,因為惡意是知道「你沒有處分權」,這個案例只是契約無效,物權不是好端端的存在乙身上嗎 是啦,丙知道,乙有可能因為契約無效,而被甲要回去手機,但問題是他同時也知道,甲乙之間有「有效的物權行為」阿,誰知道甲乙會不會settle或者雙方就這樣無視契約無效,維持15年呢(甚至甲乙丙都懶得動,反正錢跟貨物都各自收到,就各自安好) 當然這見解就會對於甲稍稍不利,可能無法順利取回物品,但既然自己開啟交易,承受一點風險不為過吧,況且也還可以跟乙請求償還價額利益 交易的風險分配可以有討論空間,但在我國目前穩定的概念法學下,處分權確實應該是要跟債權有效性切割的
我的看法如下: 2-9見解有誤,按留言區的說法,認為行為時有處分權即屬合法,不因事後法律效果瑕疵而受影響,是誤認從「行為時」觀察,且「不受後續法律關係狀態變化」均屬有效。 但此說只限於「終止」的情況有取得處分權;如果是「解除」、「撤銷」或「無效」的情況,都會導致乙行為時未曾取得處分權。 「終止」契約的情況,原先的處分權不生影響,所以必然有效,毋庸討論善意取得(例如: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契約終止】) 反觀「解除」、「撤銷」或「無效」的情況,確實處分權人當時都不能預知自己沒有處分權,但前法律行為無效必然影響後法律行為合法性(因前法律行為無效會導致乙「未取得處分權」),這也是為甚麼要創設「善意取得」制度,去把前面的法律行為瑕疵跟後法律行為切斷,否則無從保護物權的獨立性與交易市場的法安定性。
767要件甲要是所有權人 但甲乙今天債權行為無效/被撤銷 物權無因性故物權處分有效 除非你的無效/撤銷事由包含到物權行為 例如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這時候物權行為無讓與合意物權行為亦無效 乙無權處分此時才要考慮丙善惡意 否則甲已非所有權人 自不得主張767
B4(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