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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討論一下吧

甲: 成立320竊盜 不成立337侵佔遺失物(小狗只是放出來跑一跑,沒有脫離持有) 不成立165教唆犯 乙: 不成立165(主觀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客觀認為沒有隱匿,因為還放出來遛狗) 成立349(收受) 丙: 成立271殺人(雖死於嗆死,但未有重大因果歷程偏離,仍成立殺人罪) 不成立165教唆犯 成立174放火(犯意聯絡) 247毀損屍體(有想到但沒時間寫) 不成立161脫逃罪(通緝犯非受逮捕拘禁之人) 丁: 成立276過失致死 成立247毀損屍體未遂 成立165湮滅證據 競合: 沒時間寫 覺得小狗很可愛,涵攝得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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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考亂寫 甲成立320單純一罪 完全不知道要討論337 乙成立349單純一罪 討論不以為意算不算故意 丙271未遂+276(什麼區分說的,看有沒有計劃那個)然後247未遂,然後無聊討論了以下247是不是不能未遂。276先跟247未遂想像競合論後者,然後跟271未遂數罪併罰 丁247未遂的幫助犯+174/173論174既遂(好像有爭議但沒讀。我直接所知所犯)+276+353.II,想像競合論353.II再跟247未遂的幫助犯數罪併罰 然後時間到了,不然還想再掰點東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