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成立320竊盜
不成立337侵佔遺失物(小狗只是放出來跑一跑,沒有脫離持有)
不成立165教唆犯
乙:
不成立165(主觀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客觀認為沒有隱匿,因為還放出來遛狗)
成立349(收受)
丙:
成立271殺人(雖死於嗆死,但未有重大因果歷程偏離,仍成立殺人罪)
不成立165教唆犯
成立174放火(犯意聯絡)
247毀損屍體(有想到但沒時間寫)
不成立161脫逃罪(通緝犯非受逮捕拘禁之人)
丁:
成立276過失致死
成立247毀損屍體未遂
成立165湮滅證據
競合:
沒時間寫
覺得小狗很可愛,涵攝得很開心
留言
K
小島
(一)甲
1.330第一項
(二)乙
1.349,但不成立,我解釋本罪是結果犯,乙在行為時不具有故意。
(三)丙
1.271第一項,不成立。
(1)提到雙階因果流程錯誤,掰了兩個看法。
2.271第二項。
(1)討論一下正當防衛。
3.277第一項。
4.276。
5.277第二項。
(1)討論傷重致死與特殊危險關聯。
(2)討論一下加重結果犯的罪責層次之過失的實務與學說見解。
6.165,自我庇護不罰。
7.271第二項,與277第一項、276、277第二項依特別關係論277第二項,再與271第二項論想像競合。
(三)丁
1.174第一項
(1)然後在故意的部分稍微帶到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丁以為A是屍體。
2.276
3.165
(1)點到己手犯。
4.上述三罪,依照想像競合論處。
以上
B13(已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