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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討論一下吧

甲: 成立320竊盜 不成立337侵佔遺失物(小狗只是放出來跑一跑,沒有脫離持有) 不成立165教唆犯 乙: 不成立165(主觀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客觀認為沒有隱匿,因為還放出來遛狗) 成立349(收受) 丙: 成立271殺人(雖死於嗆死,但未有重大因果歷程偏離,仍成立殺人罪) 不成立165教唆犯 成立174放火(犯意聯絡) 247毀損屍體(有想到但沒時間寫) 不成立161脫逃罪(通緝犯非受逮捕拘禁之人) 丁: 成立276過失致死 成立247毀損屍體未遂 成立165湮滅證據 競合: 沒時間寫 覺得小狗很可愛,涵攝得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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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 1.330第一項 (二)乙 1.349,但不成立,我解釋本罪是結果犯,乙在行為時不具有故意。 (三)丙 1.271第一項,不成立。 (1)提到雙階因果流程錯誤,掰了兩個看法。 2.271第二項。 (1)討論一下正當防衛。 3.277第一項。 4.276。 5.277第二項。 (1)討論傷重致死與特殊危險關聯。 (2)討論一下加重結果犯的罪責層次之過失的實務與學說見解。 6.165,自我庇護不罰。 7.271第二項,與277第一項、276、277第二項依特別關係論277第二項,再與271第二項論想像競合。 (三)丁 1.174第一項 (1)然後在故意的部分稍微帶到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丁以為A是屍體。 2.276 3.165 (1)點到己手犯。 4.上述三罪,依照想像競合論處。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