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抒發一下記憶中自己寫了什麼大便
公法:
沒有寫措施性法律跑去討論類推適用、復審寫成訴願
刑訴:
討論了153-1但只有153-1、討論了208三項與206後沒去屌208二項
刑法(真拉了坨大的 所以挑最大坨的寫):
173現有人所在是客觀處罰條件(真。大便)
民法:
沒啥印象了
民訴:
最後一題寫他非819事項 應適用820 當事人主張不符合再審與第三人撤銷構成要件
商法:
公司只寫206跟23忘記去看有沒有223、證交法寫雖然43-1規定5%但企業併購法有更高的規定 然後因為忘記企業併購法%數(10%)所以寫22%符合企業併購法合法
反正二試考完了 算了 大不了明年再戰
希望這次分享我寫的大便能給大家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