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次曝光

#閒聊 二試後悔區

主要是抒發一下記憶中自己寫了什麼大便 公法: 沒有寫措施性法律跑去討論類推適用、復審寫成訴願 刑訴: 討論了153-1但只有153-1、討論了208三項與206後沒去屌208二項 刑法(真拉了坨大的 所以挑最大坨的寫): 173現有人所在是客觀處罰條件(真。大便) 民法: 沒啥印象了 民訴: 最後一題寫他非819事項 應適用820 當事人主張不符合再審與第三人撤銷構成要件 商法: 公司只寫206跟23忘記去看有沒有223、證交法寫雖然43-1規定5%但企業併購法有更高的規定 然後因為忘記企業併購法%數(10%)所以寫22%符合企業併購法合法 反正二試考完了 算了 大不了明年再戰 希望這次分享我寫的大便能給大家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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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 我也一樣,但是我寫「利益第三人契約」與我國法侵權體系不相符,不得援引,但是有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印象中有看到陳聰富老師的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