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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15 司律二試(海海)依拖答辯

大家辛苦了,終於考完了 幹 趁有印象把前兩天寫的記下來。 這破考試誰愛考誰考 根本是在考想像力,一堆爭點看不出來,很多都亂掰。寫了爭點也不知道題目是不是在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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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卷 第一題 1. 戶籍法非保護規範、一般給付訴訟(...) 2. 涉及隱私權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 中度審查(沒引釋字) 3. 性別也算是隱私權的一種,性別對於國家的行政公益性,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無理由(忘記性別認同權,基本上寫的跟第二小題類似...完了) 第二題 1. 多階段行政處分好像寫成多階段行政程序...有條件向前機關救濟說vs 後階段一併提起說,前階段為174準備行為,(最後採這個,透過訴訟參加使前機關參與訴訟) 2. 構成要件效力110條 不得審查,附帶論違法性承繼理論跟期待可能性 3. 第三小題根本不知道是三小 寫權力分立 憲法忠誠義務 立法院禁反言 看法條瞎寫 49條投票要四分之一 有沒有算進棄票的 亂掰肯否兩說(禁反言跟法律明文),最後覺得應該要有明文所以採肯定 刑法卷 第一題(刑法) 1. 丁 173 瞎掰了無人倉庫的性質,通常可期待有人在內,有高度危險性,應該論173而不是174 2.丙殺人既遂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型 概括故意說、第一行為關鍵說、自主雙行為說、區分計劃說(最後採區分計劃說論殺人既遂) 3.丙丁173 ,丁還有過失致死 4.甲論竊盜,竊盜跟搶奪區別(趁人不備公然掠取 有形不法腕力) 5.乙侵占,侵占客體是否限於原先合法取得(採否定避免形成處罰漏洞)(有未必故意)(同時構成贓物罪 被侵占吸收) 第二題(刑訴) 1. 根本不知道無人機這個爭點,沒寫153-1 只寫153-3 153-3干預隱私權程度較大要法官保留,本件因為是追捕現行犯 所以用230 231作為授權基礎,最後亂掰為了保護被告權益應該類推另案扣押由法官事後審查。 2. 抄了再執行羈押法條。為保護被告權益應該要再次訊問 3. 第三題根本沒寫到什麼鑑定 只說囑託鑑定應該要具結跟具名(206、208寫一寫)證據方法的選擇應該要看是原始證據還是派生證據。本件用傳聞例外非合法證據調查方法。不符合業務性文書(開肯否)、159-5(同意無效)最後又用質問法則再寫了一遍 質問權、歸責義務防禦佐證 (看有沒有墨水分...) 民法卷 第一題 1. 承攬短期時效兩年。時效抗辯應符合誠信, 寬限期參照時效不完成多一年寬限期 2. 侵權行為主客觀時效起算時點(10年要從侵害發生開始計算,主觀分為持續性損害和多次損害,前者要損害底定,後者各自起算) 3. 過去有承認微觀損害,近期擴大195條身體概念包含生理及心理健康。如果恐懼在一般人合理範圍內都會 不是單純臆測可成立,本件有醫生專業意見 附帶討論疫學上因果關係(統計顯著性 病理學合理性) 第二題(身分法很爛,完全不知道在寫什麼) 1. 口述遺囑有效性不因為宣讀講解筆記不同人而影響,蓋章可以取代指印。重點在遺囑真意,兩份遺囑都有效,因為遺囑內容相同所以前面遺囑視爲撤回(一坨大便) 2. 第一份遺贈因為視為撤回,性質上是附條件贈與,非既得權也不是期待權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第二份遺囑可以請求履行,遺囑執行人未履行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3. 抵押權滅失轉為權利質權,優先受償,遺贈還沒發生不能求償 民訴卷 第一題 1. 股分衍生的債權性質上是因繼承標的物所生財產。(性質上爭議:應繼份比例 vs公同共有債權說,採公同共有債權說)接著論公同共有債權行使爭議(104 第3 次決 vs行使便利性),有當事人適格 2. 看到連帶保證就先瞎寫連帶保證的性質,然後重新寫了前面公同共有債權爭議,有當事人適格。訴訟救助部分單純法條操作,後來加入所以不是無資力,應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3. 僅得對造同意 56條不利無效。有得到自己方同意形式上雖然對全體不利,但基於處分權主義 可以解為全體對乙撤回起訴,解釋上有利,及於全體 第二題(不知道在寫什麼,爛到記憶模糊) 1. 管委會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沒寫管委會當事人適格的爭議,直接寫區權人授予訴訟實施權 意定訴訟擔當,管委會對停車場有管理使用之權,意定訴訟擔當。有當事人適格 2. 第二小題亂掰 未受事前程序保障,沒有既判力擴張正當基礎,應賦予事後程序保障,可以再審、507-1 商法卷 公司法 直接爆破寫了一推控制從屬公司。最後說甲在本件具有間接利害關係206包含間接利害關係(肯否)、說明義務+178迴避表決。223未經監察人代表效力(無權代表、相對無效+內部管理原則)風險承擔交易安全採相對無效。206為23具體態樣。程序違法、求償依據23 損賠+歸入權。 保險法 特約條款有效(93重申)原則上保險人有和解同意權 但為為避免濫用保險人有適當和解義務(沒寫些學說爭議)本件賠償額度都在理賠額度內 單件、合計在合理範圍內均不超過 。保險人違反適當和解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保險人應負和解金額過高之舉證責任 證交法 1.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50天內取得20% 強制公開收購+立法目的。違法 2. 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主要內容」: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準+質量標。「故意」:應限於故意,立法目的+促進投資避免法尊成本過高+虛偽隱匿本身即有故意意涵。本件A公司有故意,負責人應負責。C證券承銷商無故意,毋庸負責 海商法 1. 海事優先權+29條同次航行:位次24 13按比例受償。船舶所有人責任船價為主 金額為輔 (附論:船價主義缺點、金額主義優點 ,修法採金額主義)上限:850萬美金(懶得一個一個算)1、3全額受償。2、4按比例 2. 適航性、貨物照管義務。貨物照管義務全程都要具備,不因突失適航性免除 被偷不符合 不得主張法定免責、單位限制。進水部分,雖然是託運人封包問題,但認為貨櫃既然是運送人提供 依通常情形貨櫃應有不進水的品質 所以運送人也沒辦法主張免責、責任限制。 3. 若進水部分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運送人推定依載貨證券上記載運送 所以是五個貨櫃(實際上四個),其中兩個不能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進水部分兩個可以主張,另一個沒提到可以主張(運送人負舉證責任) 所以總共三個貨櫃共15件可以主張責任限制*666.67(沒時間算出來就只寫完算式) 海洋法 大抄特抄 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抄對條 唯一有寫比較多的就是第四題歷史性海灣,依稀有印象英挪漁業案(不知道是不是在講這個)反正就亂掰一些要件 長時間慣行 鄰近國不爭執之類的。 好想上律師。只求律師上榜到底要寫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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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遺囑蓋章無效,第一份尚未撤回,所以這題要先從第二份先答,感覺像在寫刑法,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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