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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公法答題討論

第一大題 一、 問有無公法上請求權,因戶籍法及管理辦法只有說身分證上之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沒有說人民有申請權,所以還是要透過保護規範理論去解釋甲有無公法上請求權,結論上應該是沒有,並沒有保護特定私人。 再者就訴訟類型,因題旨屢次寫到行政機關或訴願決定說戶政事務所的函覆是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所以應該進一步討論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來決定是課與義務訴訟還是一般給付訴訟。至於有無公法上請求權是實體有無理由之問題,與其所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無關,提孤立的撤銷訴訟在實務上幾乎沒有看過,也沒有任何實益。 二、 題旨寫個人資料之記載去憲法審查,應該是考隱私權相關審查標準的擇定,本件涉及者為資訊隱私權,比較釋字603之指紋與111憲判13之健保資料,得到採取寬鬆審查之結論(性別應該不算是可以知悉一個人完整資料的隱私資訊) 三、 記得看過一本解題書上有改編相同的判決,也是國民身分證換發的隱私權問題,當初記得是往合憲寫就寫合憲的了,理由大概是在寬鬆審查下,辨識性別在某些領域如公共衛生、警消等還是有重要性,所以還是過了。 第二大題 一、 記得也是在解題書上有看過,改編自座談會的判決,那個座談會好像是性騷擾的,也是講到調查報告跟後面機關作成決定的救濟。簡單來說調查報告應該是內部機關做的程序行為,非行政處分,後面那個霸凌決議才是具有法效性的行政處分,所以不得單獨對調查報告救濟,只能對後面那個提撤銷訴訟,然後依174對調查報告一併聲明不服。 二、 題目寫到是行政法院得否審查前決定,應該是構成要件問題, 就採取一般實務上常見的有無期待可能性原則判斷 三、 沒什麼讀權力分立,就隨便寫寫職權行使跟四分之一門檻… 祝大家都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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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下自己寫的 第一大題 一、沒有引保護規範,是先寫釋字603隱私權,包含事前控制權跟事後控制權,寫戶籍法規定身分證應記載事項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本於基本權的防禦功能,應許當事人依隱私權的事後控制權,請求更正,故具備訴訟權能。 訴訟類型部分,先寫釋字423號,不以行政機關記載為準,而應實質認定,涵攝後得出是行政處分,甲要申請他想要的身分證,應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二、寫比較少,先寫隱私權實務上多採中度審查標準,但本題涉及孤立隔絕少數,應例外提高審查標準,採嚴格。 三、結論是違憲,先寫本件涉及隱私權跟性別認同權(不知道有沒有這個權)的限制。之後寫應先界定身分證上之性別屬生理性別還是社會性別,本文認為,實務上身分證的請領一開始是用出生證明去申請,所以應該屬於生理性別,再寫生理性別是用性聯染色體是否具備Y染色體而定,而身分證的立法目的是辨識個人,但有無Y染色體無法僅藉由外觀判斷,所以無正當性,後續再寫就算有正當性,因為有其他辨識的替代方式(我忘記考試的時候是寫什麼了),也沒有必要關聯,所以違憲。 附論再寫強迫只能登記成男性或女性,若採社會性別,是國家強迫人民接受固有的價值觀blablabla(後面怎麼寫忘記了)。 第二大題 一、基本上也是寫跟教師性騷那個案例差不多。調查小組是內部單位,不具有外部性,非行政處分,僅屬行政內部行為,不能救濟。不過防委會部分,我記得參考法條好像有寫防委會作成決定後,要提報機關,再由機關通知申訴人跟被申訴人(不太確定這個),所以定性我也定性成內部單位,不是行政機關,但因為有通知相對人,具備外部性,所以可以由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願跟訴訟。 二、先寫構成要件效力的目的,再定性記過跟考績都是行政處分,再分述原則拘束說,違法性承繼理論,本文見解寫基於訴訟權保障,若無期待當事人對前處分提起訴訟,前後階段可視為一整體,具備關聯性,應許法院得一併審查。 三、先寫實務見解認為預算屬措施性法律,具備法律位階性質,但沒有引釋字。再寫職場霸凌防護是法律要求,屬法定預算性質。之後寫憲法規定預算案的提出跟執行專屬行政權,預算案的審議屬立法權,本案屬預算案的執行,所以立法院決議全部不執行,侵犯行政權核心領域,構成權限爭議。 但聲請人數部分,27*4我算108,但29*4我算106(考試的時候真的是腦袋撞到),所以我寫不論棄權人數是否計入,都沒有達到法定1/4的要求,所以不能用少數立委聲請那條,只能考慮機關間權限爭議,由行政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