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展訂金如何取回

*更新* 前天(1/15)店家晚上已跟我們達成退全額的協議 昨天(1/16)下午到店裡拿回一萬元 想表達的是 沒有認為店不好,也有看到他們拍的漂亮照片 是因為過程和想再多看看才想取消 幸好店家也將訂金退給我們 讓此事畫上句點 -------------------------------- 大家好,我知道這樣的文章數不勝數 沒想到今天換我了..... 1/14(昨日)下午與另一半去台北結婚購物節 一進去就被帶去婚紗展裡其中一個店家 叫做「發現xx」 他們不遺餘力推銷他們的優惠、各種福利 例如:婚紗全區開放、送1套伴娘/花童服、新秘/攝影在宴客當天算便宜一些等等 我們雖覺得不錯但有表明還想再多看看 一開始他們不讓我們離開 後來在經理「陪同」下我們才有去展場逛一圈 回到這間店家後我們沒多久就有先付訂金一萬元 (到此確實我們很笨,請大家無需再說🥲) 訂金付完沒多久他們馬上跟我們說掰掰後續再討論聯絡 後來回到家才爬文搜集資料 也覺得整個過程其實讓我不太舒服 再加上我們真的還想再做其他考慮 所以晚上致電給該店家 跟我們接洽的人一開始表示我們不是說的好好的怎麼沒多久就要取消,我們也有表達我們的意思 那個人說要再和經理討論,會在9:00他們休息前回電給我 後來8:59我等不到電話於是又再打過去 經理說他也剛討論完,總之還是要收取總額20%(約7000元)的訂金 我問說但 1.沒有給我任何服務 2.下午推銷的時候也沒告訴任何關於取消的流程3.我們應該能在7天之內全額退(這部分我不太了解但我還是說出來) 經理表示 1.下午的時候就是在討論,也是一種服務(店家不是在推銷而已嗎?) 2.他們不是屬於訪問交易,所以不能退全額,還反問我不是有填預約單才來展覽,所以有預期心理(但我們並不是跟你們預約啊!) 4.還是你們有想轉換其他消費?(我這部分直接拒絕) 電話後來她請我週一(1/15)帶收據回到他們公司來進行退費(退多付的訂金),我說我會再和他們聯繫 晚上我便先填了消保會的線上申訴 ------------------------------------------- 1/15(今天) 早上我致電給消保會 消保會請我要等他們發公文給業者 業者如果15日內沒有回覆給我 我才能提起第二次申訴 就是要去跟消保會人員、業者開會 如果還是不滿意 要去調解委員會 我想問問大家有沒有其他能救濟我們的方式.... PS 1.我已經知道最好避免去逛婚紗展,昨日才看到很多不太好的分享 2.我知道我們也不該盲目下訂 3.真的請大家鞭小力一點...我們真的得到教訓了 非常感謝大家,也麻煩大家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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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辛苦你了 個人覺得婚紗展就是這樣 參展曝光之虞,也想盡各種優惠好康吸引消費者的親睞,就跟戰場一樣 文章第一段能推論「雖然覺得不錯但有表明再看看」代表你是有喜歡的是吧 我是好奇你應該就直接離開 有人能在公共空間能限制別人自由嗎? 你這指控蠻嚴重的🫣 結果你還是付了訂金.. 舉凡買車買房、買健身房課程等等.. 1.民法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下訂合約事後「回家查資料…心中還是再做其他考慮」而反悔,定金是無法退還的 3.去參加展覽消費簽訂合約付定金 並不像網路購物一樣沒有什麼所謂「7天鑑賞期」7天內反悔全額退這種事 3.所謂三天契約審閱權,是指店家訂定合約給予的內容,你可以依這方案三天時間考慮,但很多人誤以為是三天審閱權是三天內可以反悔你已經簽定的合約,其實並不是。 今天你有覺得不錯而下訂付訂金,你和業者簽約當下,在事後主張審閱期問題是沒有道理的。實務上認定,如果消費者在契約審閱期間內了解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提前簽約,事後不能以審閱期間沒有用完為由主張不受契約之拘束,除非能提出簽約情事有違反公平、誠信的原則。 上消保會也算是中立的存在,他不能辦決誰應該怎麼樣怎麼樣,只會給一些法律知識和建議讓你們評估完自己的立場討論完後 問你們要不要達成和解,不行的話就只能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