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教關於家因替代役轉申請補充兵的問題:
【目前狀況】
已申請通過 4 個月家因替代役,並於上週五收到兵單。
近期爬文發現,家人若有重度身心障礙,似乎符合補充兵的申請條件。
【家庭與戶籍現況】
父親: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母親:戶口已遷出。
妹妹:在外縣市讀大學。
其他戶籍人口:戶口上雖有其他人,但僅是寄掛戶籍,實際上完全沒有同住。
【想請教的問題】
在上述的家庭與戶籍狀況下(妹妹在外縣市讀書、其他人僅掛戶籍),是否符合申請補充兵的資格?
已經收到家因替代役兵單的情況下,現在去戶籍地公所申請改辦補充兵還來得及嗎?程序該如何處理?
希望有相關經驗或了解的朋友能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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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
你這個基本上過不了
根據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父母及子女。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看第三點!
你那個妹妹無論如何都會計入家屬 基本上第二條的第一點的第1款就沒機會了
你這樣頂多只能拚第二條第二點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但這個基本很難過關 我覺得只能說 修法改嚴導致你沒法當12天 修法前的版本你是絕對過!但現在就是絕對不過
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