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的我被十六歲的他誘姦

他說因為我是他的女友我就應該要和他做 而我點頭答應了 但每次他猥褻完想做 我還是搖頭拒絕了 幾次後他開始跟我講人生大道理 ”做人不可以沒信用” ”答應別人的事必需做到” ”不可以反悔” 於是在違反意願下我同意了... 我知道對於"誘姦"這個詞 許多網友都會解釋成這叫"事後越想越不對勁" 但真的不是這樣的...(至少對我來說 更新: 詳情解釋在 B5-1 ------再更----- 下面那些說缺錢裝可憐的,就是有你們這種人,才會讓許多被害人一直放在心裡不敢站出來指控,導致這種案件頻頻發生,不過還好我心理素質夠強大,你們的攻擊打擊不了我,謝謝。 然後說不管怎樣結論就是我同意了,合意就是合意,沒有什麼誘姦的問題,但請搞清楚,對方灌輸”性交=女友義務”這種觀念給未成年是正確的嗎?如果當時的情況是:”我真的好想要,拜託妳跟我做”或者是”跟我做以後我會娶妳”,若是這樣的情況下同意,那的確談不上”誘姦”,只能說後者叫”騙砲”,那就沒有什麼洗腦不洗腦的問題,但對方是在灌輸”錯誤觀念”下誘使人同意,這兩者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網路誘騙少女的惡狼 - Dcard
愛心
哈哈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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