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的我被十六歲的他誘姦
匿名
他說因為我是他的女友我就應該要和他做
而我點頭答應了
但每次他猥褻完想做
我還是搖頭拒絕了
幾次後他開始跟我講人生大道理
”做人不可以沒信用”
”答應別人的事必需做到”
”不可以反悔”
於是在違反意願下我同意了...
我知道對於"誘姦"這個詞
許多網友都會解釋成這叫"事後越想越不對勁"
但真的不是這樣的...(至少對我來說
更新: 詳情解釋在 B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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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那些說缺錢裝可憐的,就是有你們這種人,才會讓許多被害人一直放在心裡不敢站出來指控,導致這種案件頻頻發生,不過還好我心理素質夠強大,你們的攻擊打擊不了我,謝謝。
然後說不管怎樣結論就是我同意了,合意就是合意,沒有什麼誘姦的問題,但請搞清楚,對方灌輸”性交=女友義務”這種觀念給未成年是正確的嗎?如果當時的情況是:”我真的好想要,拜託妳跟我做”或者是”跟我做以後我會娶妳”,若是這樣的情況下同意,那的確談不上”誘姦”,只能說後者叫”騙砲”,那就沒有什麼洗腦不洗腦的問題,但對方是在灌輸”錯誤觀念”下誘使人同意,這兩者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網路誘騙少女的惡狼 - D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