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更/肚中胎兒,險無法來到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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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穿線上差點被撞的孕婦
6/4當天打1999檢舉 6/8警局回電因孕婦未有影片,無法受理,晚上到警局看影片,不能翻拍。 7/4透過里長議員拿到影片,但已過檢舉期限,無法檢舉。 1、   警方技術性拖過時間給監視器的影片,損害人民保障自己的生命法益的權利 2、   警方已經獲知此事,卻也沒有依照「職權舉發」 3、   而文山警第二分局警方回應更是奇妙  「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   翻遍台北市政府法規系統庫-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並沒有任何1條 有說「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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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哪天要像高雄愛河1家四口過馬路事件,死人後,才能調監視器舉發嗎? 容我節錄 PTT Re: [新聞] 上秒還牽手…女友遭貨車撞亡!他抱遺體 「 -----慈悲或是殘酷------------------------- 事後看監視畫面,那貨車移動角度、速度、擋風鏡、雨刷。 我彷彿感受到,死神躡手躡腳,尾隨著我們的死角,步步進逼 手持鈍器利器 重擊了我們 一人離世 死神不知是慈悲或是殘酷 令我苟活也令我遁入無間 彷若行走的植物人 "我們所勾勒的幸福,原來永遠到不了。" 有人說當下會想打惡劣的駕駛 我以前也以為我會 但是遇到了,卻不會想把時間浪費在這人身上 當下只會想全心的照料 陪伴 給予支持 而這種事一定會有下一個 只有行人會因為這事情提高警覺的 對於那些駕駛人會衝撞 最後還是會衝撞。 但老實說修法什麼的 對現在我而言已不在意。 因為下一個 輪到的會是各位想保護的家人。 已經絕對不會是我想牽手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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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放 B1 2更 2-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交上字第 107 號判決 五、本院判斷如下: 「則該路口監視錄影若無可識別車主或駕駛人之資料,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難認屬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個人資料。 竹市○○設○○路口監視系統係以「維護治安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為目的,如監視錄影畫面並非作為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使用,而係經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或複製作為佐證證明行為人有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致生危害於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應有助於維護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而與上述立法目的無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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