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少年犯出少管所後應與一般學生隔離

最近國中殺人案有感:我知道法律要保護未成年人、減輕未成年人刑期有其道理所在,但也不該漠視與這種犯罪者同班、同校學生的權益,試想那個少年犯出少管所後是不是會回到學校?那又該如何保障其他同學的權益?畢竟你不能強迫該犯罪者轉學,而哪怕他轉學也會來其他學校、因義務教育又不能強制他退學。 我這裡有個提案:凡是故意殺人、故意殺人未遂、使他人終身殘廢、性侵的未成年人,結束刑期後應強制轉學至「更生學校」就學。 我知道臺灣有實驗學校專門給「情況比較特殊」的學生,也有提供給視障者、聽障者的專門學校。那對於那些青少年犯罪者,是否也應該開設類似的學校給他們?既能保障一般學生的權益、也能專門輔導那些犯過重罪的未成年人。 當然,這些青少年也不乏有經濟較困難的家庭,因此應在全臺各縣市都至少設置一間「更生學校」。並且各學制皆需齊全,從小學、國中、高中、科技大學,一條龍流程到畢業為止都不讓這些未成年與一般學生一起就學,我想這應該是對雙方都更好的方式。 對於在犯事後有明確表示悔意者,可考量減少刑期過幾年就可以去一般學校上課;但對於犯事後有證據顯示明顯無悔意者,則無法減輕刑期、直到科技大學畢業為止都要在「更生學校」上課。 當然這僅限於罪案嚴重且惡劣者,如果是過失殺人、過失致人殘廢、搶奪、偷竊,則不在此列。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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