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離職真的違法嗎?

前陣子找工作,去拉麵店跟工廠做過試用期,拉麵店老闆,說什麼沒經驗只能慢慢學習,每天叫你來掃地擦椅子1小時就回家(中午11-12或下午14-16不固定),1個月就領4000元,要找其他兼職也很不方便。 提離職然後就被通知要提早1個月講,不然我會違反勞基法,我想說試用3個月才能考核正職,還要提早講?講完離職後這個月的11小時也沒給薪水,要不是上勞工局說走法院一個月燒掉的時間跟錢不合,勸我不要浪費錢… 去了工廠也是這樣,各類最低薪資跟XXX規定,什麼要等3個月試用期完,考核成正職才開始有計算正式資歷,104寫的員工福利(放假、加薪、分紅、全勤)都要工作滿一年,然後體檢、勞工服、鞋子要自己買沒補助,結果在工廠使用的護具要算錢,離職也要照價賠償。 有人可以說一下,這些是不是都算違法,還是真的是我有病太敏感?
愛心
嗚嗚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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