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試用期薪水不是時薪?

匿名
近期在安養中心跟服務台擔任工讀生,由於是試用期日程都是可以安排的,目前都是一週去2-3天,這些服務類的都說每一周有不一樣的任務,所以試用期不用天天來,這樣實習期間每周都能學到新的工作項目跟交接各類工作,聽起來就是除了行政、財務、期程、開車、整理倉庫...每項都要做。
問題是,老闆都說是按照正值薪水下去算比例,加上試用期也要加班,看大家加班再忙甚麼,1天薪水是920-950元不等,最大不滿就是月薪制算比例,但就算加班了也不會到達台灣法定的加班時間,因為「月薪制是算總時數」,結果就是加班了,但薪水也只是領正常時數的薪水,2-3天怎麼加班都不會超過5天加班的時數,這樣的試用期真的符合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