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記得那些「明明申請了保護令,卻還是被殘忍殺害」的家暴新聞嗎?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覺得很無力,為什麼我們的法律總是慢半拍?現在的制度有夠荒謬:❌ 隔離慢死人:加害者都已經拿刀、揚言要殺全家了,警察和法院還在跑重重的行政程序。等保護令下來,人都不知道死幾次了。❌ 懲罰像抓癢:違反保護令或動手打人,往往交保或關幾天就被放出來。受害者每天活在隨時被報復的恐懼中,根本像精神折磨。❌ 輕判縱容:明知有保護令約束,還蓄意拿凶器進行致命攻擊的人,在法庭上常常因為種種原因被輕判,根本沒有正義可言!我們不能每次都等出人命了,才在網路上點蠟燭、集氣。現在有人在公共政策平臺發起修法提案,要徹底堵住這些漏洞!
我們希望政府做到這 3 點:1️⃣ 【24小時火速隔離】 只要加害者曾持械或揚言殺人,檢察官 24 小時內必須聲請「預防性羈押」,法院即刻審理,先把瘋子和受害者隔開!2️⃣ 【違反保護令直接坐牢】 提高違反保護令與家暴傷人的刑期,明定「不能緩刑、不能用錢折抵罰金(易科罰金)」,讓動手的人實打實進去關!3️⃣ 【家暴蓄意殺人重判到底】 增訂嚴懲條款,如果是家暴蓄意殺人致死,必須速審速結,從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一律不得假釋」!我們需要 5000 個附議,政府才會正式出面回應這個提案。現在還差很多人,拜託大家花 1 分鐘動動手指,登入進去點個「附議」,拯救可能正在某個角落發抖的無助生命!👉 【點這裡參與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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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行政警察科
實務上如果已經到了有生命危險的程度,我是建議斷捨離,盡可能斷開一切聯繫,降低對方再次接觸的機會,保護令可以作為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的法律工具,但它不可能取代人身安全本身。
所謂事前預防,是防止那些還有一定理智的人,他會考量法律成本,從而避免衝突,事後處理,是指傷害已經產生,或對方又出現在附近造成具體威脅時,提供警察依法介入,採取必要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但如果真的遇到情緒控管很差,已經失去理智,甚至不在乎法律後果的人,保護令本身很難保證妳當下的安全,警察也不可能二十四小時貼身保護妳,因此在已經判斷存在高度危險的情況下,降低接觸機會往往比單純期待制度在最後一刻阻止對方更重要。
現實本來就是如此,並不是所有犯罪都能夠事前預防,也不是每一次危險都能夠在當下即時阻止,我們很難保證自己每一次都能在正確的時機做出正確決定,就算已經做出了合理甚至正確的選擇,也不代表一定能完全避免損失。
保護令可以聲請,但不要把它理解成有了保護令就安全了,它是降低風險,增加法律介入手段的一部分,而不是人身安全的絕對保障。
B2(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