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板不給po)
公開揭露大學為「國立臺北大學」
預計9/28具名向學校陳情,請求校方依教師聘約、教師義務及相關教評規範,召開教評會審議教師私人行為與民法教授的專業倫理是否有具體關聯😊
(為避免又被當事人申訴而刪文,恕我不能指名道姓)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民法的某專任助理教授(以下稱甲助教),其私人行為是否足以堪任為人師表,請大家自己判斷😊
具體行為:
✅甲助教向本人(下稱乙)「借錢」,並多次表示工作後就會還錢,但甲助教於工作後,表示沒有欠錢。
💥乙雖曾把債權轉讓給媽媽,但媽媽也把債權歸還於乙,毋須經債務人(甲助教)同意
(均有私訊文字、銀行匯款紀錄佐證。甲助教收到乙的存證信函後,仍不回應,乙遂提出民事起訴狀)
💥甲助教知道乙要提告後,先以檢舉手段要脅,再付諸實踐,現已影響乙的工作🤮
➡️乙主張與甲助教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已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第478條(返還借款)等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目前案件尚在法院調解程序。
✅甲助教長期刷媽媽信用卡,而且幾乎花光媽媽每月薪水(期間至少2次卡被刷爆💥)
(每月信用卡帳單、信用卡自動扣款帳戶與薪資帳戶為同一帳戶可佐)
💥甲助教在領有8萬元薪水下,仍不還媽媽信用卡,選擇繼續刷媽媽的卡。
➡甲助教行為雖無違法,但有違一般社會倫理道德之虞,適任北大民法老師嗎?
✅法律系老師之私人行為,如與其教授之專業、教師職務義務存有具體關聯,應屬於可受公評之公共利益(學生權益)事項
➡️例如:教民法卻仍選擇借錢不還錢,刷媽媽的信用卡還把卡刷爆,該等行為是否符合大家對民法老師專業倫理之合理期待,請自行判斷
✅為什麼法律系甲助教之私人行為可能對學生權益、法學教育品質以及學術社群產生實質且深遠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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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AI回覆
一、 身為「法學教育者」的榜樣與身教失範
• 法學實踐與誠信危機: 法律系不僅教授法律條文與理論,更承擔形塑學生「法感情」與「法律倫理」的重任。甲助教涉及欠債不還、甚至進入民事訴訟程序,這與法律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背道而馳。
• 知法玩法與權威崩解: 若教師本身涉及債務糾紛,這對學生而言是負面示範。當學生發現講台上教授「法律責任」與「誠信」的老師,在私領域卻涉嫌規避債務,將直接動搖學生對法學教育的信任。
二、 法律職業倫理與社會信賴的危機
• 法律人的職業形象: 法律系教師多數兼具律師、學者或法律諮詢顧問等身分。社會大眾對法律人的高度期待在於其對公平正義與程序的尊重。
• 不良示範的擴散效應: 若校方或系所對此類涉及債務不履行的私德爭議採取縱容態度,容易向學生傳遞一種「只要專業能力好,私德與誠信便無足輕重」的錯誤價值觀,長遠來看將汙染法律人的職業生態。
三、結語
1、從法學教育的本質來看,法律不只是紙面上的條文,更是實踐正義與誠信的社會規範。
2、甲助教的行為不僅涉及具體的法律責任(如民事債務),更已可能影響學生對於「法學教育者應具備基本職業倫理與誠信」的合理期待,動搖了受教環境的安全感與價值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