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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想來順便聊聊有關路權這件事,大家不妨聽到有些人會講說「汽車路權」這件事,其實路權在英文當中叫做”right of way”,講出這四個字不妨就是對於路權的誤解。
權利本當屬於路,並非車。而正因為權利屬於路才能確保在路上的用路人是平等的,不是依照誰板金或輪數多就能決定通行權,而是依照道路本身的位階大小來決定通行順序。舉例來說,支道的路權比幹道小,所以必須停車禮讓幹道車先行;行人穿越道的路權比任何車道都來得大,所以我們「必須停車」禮讓走在行穿線的行人先行。
現代交通學的理論正是依照”right of way”的概念為基礎,來確保行人以及各種交通工具的使用者都能平等用路、安全用路。並沒有開車才能享有特定的路權這回事,只因為台灣長年以來限制機慢車的通行權,才讓大部分台灣國民誤以為汽車才有路權。
順道一提,站在路權的角度上來看,道路空間是共享的,世界各國並非像台灣一樣熱衷於禁止摩托車的通行權,大多數國家只限制排氣量50cc以下的摩托車使用高速公路,鄰近的日本、香港則是排氣量超過125cc的車就能行駛高速公路。
有關路權的影片不妨可以參考以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