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前情提要
學校政策失敗 學生沒理由遵守 抗爭由你我做起 學校的命脈是我們 沒有我們學校只是個屎 我們才是老大 呼籲各位往新宿方向的住宿生一起騎內環繞過去 但請記得內環腳踏車多,一定要照著速限,第一是因為危險,第二是因為校警自己騎內環也是照速限,自己也照速限被抓到才可以反問校警 不幸校警抓到你時記得跟他說外環很危險不敢騎,希望他們改善 另外再問一下為什麼他就可以騎進校園?交通告示牌明定機車禁止進入,難道校警的機車不是機車?? (最後一個問題從很早以前就很想問了,只是騎了兩年多的內環校警都不抓我……一直沒有機會問……感覺校警只會抓停在教學區的車
留言
根據訴願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管轄 根據訴願法第十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日期期限 訴願法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 根據訴願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如果你們是團體啦根據訴願法第二十一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訴願法第二十二 條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訴願法第二十三條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願法第二十四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訴願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訴願法第三十三條你如果要請代理人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 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B38可能大概跟前面就這樣 記得好好寫 去跟教育部訴願訴願 記得阿 好好幹 下次不要編輯直接寫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