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這裡,請大家幫忙附議提案了~【公共政策參與平台】

彩虹

請大家幫忙附議了-公共政策參與平台

現行《捐血者健康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男性間性行為者「不得捐血」。但我希望我們能一起討論,是否能從「不得」改為「暫緩」,並依性行為安全性訂定合理的暫緩年限。期望這樣的調整能兼顧輸血

引用的文章
希望未來能以客觀、清楚的評估標準,訂出暫緩年限,讓願意守護安全、符合健康條件的朋友,也能成為捐血的一份力量。 謝謝你們的討論、分享、附議、參與!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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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話想說嗎 快分享出來彼此交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