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 一場一開始就不具備成功要素的選擇

國立臺灣大學
組織上的缺陷:
一開始,為了避免落人口舌,因此透過罷免團體——也就是所謂的公民社會團體——來完成第一階段罷免連署。
但這樣的公民團體本質上屬於無大台的組織,整體的組織架構跟社會動員力,都與利益團體以及政黨相距甚遠。
第二,當部分選區二階連署陷入困境時,黨中央卻強力介入,要求地方黨部配合完成連署需求。
事後證明,這些選區投不同意票的比率相當高,介入反而造成資源錯置的風險。
第三,當進入第三階段決戰期,黨中央又錯估民意,認為民氣可用,因此下達「決戰」命令。
但實質上,黨中央無力整合地方黨部與罷免團體之間的真空。
第四,當結果出來之後,又過快與罷團進行切割,將其定調為「公民團體自發進行的抗爭活動」,而與特定政黨無關。
整體看來,這是一場雜亂無章、缺少明確主張、甚至連權責都不明的政治信任投票。黨中央缺乏對地方組織的制度化控制,也未建立與公民社會的協作框架,導致策略錯置與資源分散。黨中央在整體動員過程中策略模糊、權責界線模糊,在前期避免承擔成本,中期錯估情勢高調介入,後期則急速切割責任,反映出制度內部責任漂移的組織性缺陷。
最後的結果也顯示,黨中央與地方黨部、罷團之間,並沒有發揮聯合作戰的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