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 沈冠伶老師民事訴訟法期中

一、甲以起訴狀列乙為被告,向乙住居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受訴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畫予甲(下稱本訴訟)。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之鄰居好友乙,自112年4月1日受甲移轉占有而使用甲所有、價值高昂之A名畫一幅,約定使用期限為二年,而乙願每月交付五千元予甲,此有兩人之好友丙可為證。詎料,於該期限屆滿後,乙竟諉言其仍按月續付五千元予甲,並於114年8月5日已經向甲購買該畫,應可拒不予以返還云云,以致二人間發生乙應否返還A畫之紛爭(下稱本件紛爭);況且,近日間乙似有將該畫以低價出售於其友人丁之動作,漢視「法」的存在,情何以堪。試依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甲之起訴是否已依處分權主義表明訴訟上請求,並依辯論主義主張事實?受訴法院應如何著手審理本訴訟,始符訴訟法上相關基本要求?是否於第一次開庭時即應傳喚丙作為證人到庭進行訊問? 2. 甲之起訴是否即可限制乙將A畫出售給丁?甲唯恐將來權利不能實現,民事訴訟法有無何制度可供甲利用,以及時避免乙將A畫出售給他人?於該程序上應否使兩造進行辯論以保障聽審請求權? 3. 設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兩後發現:A畫實為甲之父親所購買而供甲使用(d2事實),此時,受訴法院可否以d2事實作為判決之基礎? 4. 如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甲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甲、乙基於丙之居間協調成立和解契約,約定乙再給付甲5萬元後,甲願意撤回本訴訟,雙方就此紛爭不得再提起任何訴訟。此和解是否即為訴訟上和解?如乙抗辯:已給付甲5萬元,然甲卻未撒回本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sticker
留言
敲碗開放課程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