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罷免陳柏承,為什麼不直接把他送進監獄?

問:請問大學學生會會長的選舉,如果期約賄選,我國是否有法律可以懲處? 答: 是,可以 依法處罰。不過要注意學校學生會會長選舉並非「公職人員選舉」,不像總統、立委等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直接規範,但如果有人在 這種選舉中進行買票 / 行賄等行為,在我國仍然可能觸犯一般刑事法律,甚至學生自治組織自己的章程也可以內部處分。 以下是重點: 🧑‍⚖️ 一、法律規範層次 1. 刑法第144條 — 投票行賄罪 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或交付使其為特定投票行為的,屬於投票行賄罪。 🔎 不限於公職選舉,只要行為符合「對投票權人交付利益並約定投票結果」就可能構成此罪。 ➡️ 例如:給予同學金錢、禮品等誘因,以換取支持某候選人或不投票,都可能構成本罪。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這部法律本身是規範公職人員選舉(如總統、立委、縣市長等),並非直接適用於學生會選舉,因為學生會並不屬於國家公職類別。但: 各大學或學生會本身的選舉章程常規定: 未規定者可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來處理選舉事務(例如選務程序、公正性規範)。 3. 學生會自己的選舉章程 / 選舉罷免法 多數大學學生會都有自己的選舉罷免規範(例如「學生會選舉罷免法」或「選舉辦法」),明文禁止: 📌 賄選(例如以金錢、贈品、宴請等方式誘導投票) 📌 違反選舉公正性 違反這些內規通常會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學生議會或學生法院處理,可處以取消資格、撤銷當選、紀律處分等(視章程而定)。 🎯 二、實務上可能的法律後果 ✅ 1. 刑事責任(刑法) 如行為成立「投票行賄罪」: 可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刑法第144條)。 ➡️ 即使是學生會選舉,只要行為構成「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誘使其投票」,就可能被追究刑責。 ✅ 2. 自治內部處分(學生會規章) 學生會可以依其選舉章程取消候選人資格或撤銷當選結果。 行為人可能被學生自治組織追究責任(如停權、撤銷當選等)。 ❗ 3. 學校紀律處分 許多大學會視賄選情節,依校規對涉案學生施以校內懲處(例如記過、停學等)。這取決於校內處分規章。 🧠 小結 事態 可否處罰 適用法律 學生會賄選行為 ✅ 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 學生會章程內的違規 ✅ 學生會選舉罷免條例/章程 以公職選舉法直接處罰 ❌ 原則不直接適用(但章程可準用其規定程序) ⚖️ 結論 在我國 若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出現賄選情形: 仍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投票行賄罪」,因此具備刑事責任風險。 學生會與學校可依自治章程及校規進行內部處分或紀律處理。 雖非「公職選舉」,但許多學校選舉規章會準用公職選罷法之程序規定,增強公正性。 如果你有具體案例(例如候選人怎麼給予利益、學校章程內容等),我也可以逐條分析適用的法律條文與可能後果。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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