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教授想延退,是誰決定的?「校務發展需要」又是什麼?

最近在看文大的教授延退制度,發現裡面有一些滿值得討論的地方。 這不是要討論哪位教授該不該延退,而是想看看這套制度本身是不是夠清楚、公平。 我打算分三篇來談: 第一篇:誰決定學校還需不需要這位教授? 第二篇:教授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延退? 第三篇:延退到底經過哪些審查?沒通過會不會告知理由及申訴期限? 先談第一個問題。 依照文大現行規定,教授到了退休年齡後,不是符合研究、教學等資格就直接進入審查。 前面還有一關: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評估小組,再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決定是否推薦進入後續延退程序。 問題就來了: 「相關主管」到底是哪些人? 「校務發展之需要」又是怎麼判斷的? 這一關很重要,因為如果沒有被推薦,後面的延退資格再好,也沒有機會繼續審查。 其實文大本來就有「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討論學校發展政策、各單位發展計畫等。 既然延退第一關看的就是「校務發展之需要」,我認為可以直接從校務發展委員會的適當成員組成延退評估小組,而不是只寫模糊的「相關主管」。 不過延退涉及個別教授的人事問題,因此學生代表不宜參與;如果委員自己就是當年度申請延退的人,也應該迴避自己的案件。 至於什麼叫「校務發展之需要」,也不一定要弄成很死的打分數制度,但至少可以把基本考量寫清楚,例如: 系所未來發展、招生及課程需求、師資是否足夠、有沒有適合的接替人選、研究及研究生培育需求,以及學校中長期發展方向等。 學校當然有權決定一位教授退休後還有沒有繼續延聘的需要。 但既然這一關可以決定教授能不能繼續進入後面的審查,那麼至少應該讓大家知道: 到底是「誰來決定」? 又是「根據什麼決定」? 下一篇再來談另一個有意思的問題: 專書、藝能科的「國際聲望」,以及「曾任一級行政主管」,為什麼都可以成為教授延退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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