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文大的教授延退制度,發現裡面有一些滿值得討論的地方。
這不是要討論哪位教授該不該延退,而是想看看這套制度本身是不是夠清楚、公平。
我打算分三篇來談:
第一篇:誰決定學校還需不需要這位教授?
第二篇:教授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延退?
第三篇:延退到底經過哪些審查?沒通過會不會告知理由及申訴期限?
先談第一個問題。
依照文大現行規定,教授到了退休年齡後,不是符合研究、教學等資格就直接進入審查。
前面還有一關: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評估小組,再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決定是否推薦進入後續延退程序。
問題就來了:
「相關主管」到底是哪些人?
「校務發展之需要」又是怎麼判斷的?
這一關很重要,因為如果沒有被推薦,後面的延退資格再好,也沒有機會繼續審查。
其實文大本來就有「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討論學校發展政策、各單位發展計畫等。
既然延退第一關看的就是「校務發展之需要」,我認為可以直接從校務發展委員會的適當成員組成延退評估小組,而不是只寫模糊的「相關主管」。
不過延退涉及個別教授的人事問題,因此學生代表不宜參與;如果委員自己就是當年度申請延退的人,也應該迴避自己的案件。
至於什麼叫「校務發展之需要」,也不一定要弄成很死的打分數制度,但至少可以把基本考量寫清楚,例如:
系所未來發展、招生及課程需求、師資是否足夠、有沒有適合的接替人選、研究及研究生培育需求,以及學校中長期發展方向等。
學校當然有權決定一位教授退休後還有沒有繼續延聘的需要。
但既然這一關可以決定教授能不能繼續進入後面的審查,那麼至少應該讓大家知道:
到底是「誰來決定」?
又是「根據什麼決定」?
下一篇再來談另一個有意思的問題:
專書、藝能科的「國際聲望」,以及「曾任一級行政主管」,為什麼都可以成為教授延退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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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 - 繆敏志
【第一部曲補充】
查閱長庚科技大學的延退制度後,我認為值得文化大學參考。
長庚科大同樣設有前端的「教師優惠退休、延長服務規劃小組」,但規章直接明定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並依具體條件評估推薦名單。
文化大學也有延退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問題在於前端評估小組僅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並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推薦。
各校情況不同,文化大學當然可以因地制宜,但「因地制宜」不等於「不必透明」。
建議未來修法至少做到兩點:
一、明定評估小組由哪些職位人員組成。
二、明定「校務發展之需要」的具體評估及推薦標準。
小組成員明文化,推薦標準具體化,才能讓延退的第一道門具有透明且可檢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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