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教授延退制制度檢討(二):延退資格怎麼審,才能兼顧公平與專業

上一篇談的是延退的第一道門:「校務發展之需要」由誰判斷、依什麼標準判斷。這一篇想談第二個問題:通過第一關後,各種延退資格的認定與審查是否具有相當性?依文大現行辦法第四條,教授必須符合「基本條件」,並具備八項「特殊條件」之一,才能辦理延退。基本條件包括身體健康、教師評鑑、授課時數,以及教授年資滿三年以上且在本校任教服務滿一年等,規定相當具體。一般有意申請延退的教授,應會先確認自己符合這些基本門檻。 真正值得討論的,是後面的特殊條件。前三款包括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家講座主持人,以及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等,門檻極高。 因此,以下主要檢視第四款以後幾種較值得討論的資格。一、專書與期刊論文第四款規定,最近三年內有符合規定的公開出版個人著作,或有符合校升等認可的期刊論文,其中代表成果並須符合教師升等代表著作標準。問題在於:「符合升等標準」與「實際經過升等外審」並不是同一件事。 文大正式辦理教師升等時,不論期刊論文或專書,都有研究成果外審程序;專書本身也須提出正式學術審查程序證明。延退當然沒有必要把整套升等程序重新走一次,但如果專書要作為延退的重要代表成果,我認為至少應增加一次由學校統一辦理的校級外部專業審查,以確認其學術性與品質。如此既不會讓延退程序過度繁複,也能避免「符合升等資格」被直接等同於「已達升等外審水準」。 二、藝能科的「著有國際聲望」如何認定?第五款規定,教授藝能科目最近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或技術指導,還必須「著有國際聲望」,並符合教育部送審規定。文大正式辦理教師升等時,藝術作品本來就有專業外審制度。既然延退條件明定「著有國際聲望」,我認為申請者除了提出相關展演、作品、獎項等證明外,代表成果也可以比照前述專書,由學校辦理一次校級外部專業審查。如此不必完整複製升等程序,卻可以避免「國際聲望」完全由校內主觀認定。 三、國科會研究計畫第六款要求最近五年內獲國科會研究計畫三次,目前仍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而且最近三年還須發表三篇相關學術論文。這項門檻相當明確,而且國科會研究計畫本身已經經過外部專業審查,因此其資格認定相對客觀。 四、其他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第七款規定,最近五年除國科會以外,累積主持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案經費超過300萬元,也可以作為特殊條件。這類計畫通常也有外部委託或審查機制。不過,如果這項資格的目的在肯定教授為學校爭取研究及產學資源,我認為應進一步明定計畫須由文化大學承接、簽約或管理,以避免計畫歸屬產生認定疑義。 五、一級行政主管第八款將「曾獲選為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或傑出通識教育教師,且擔任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對校務發展貢獻卓著者」列為特殊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文大過去修正這項規定時,教育部即曾指出,以行政貢獻因素作為延長服務資格,與相關規定不符,因此文大後來修正條文。行政工作當然重要。但如果真正需要解決的是行政工作的連續性,我認為更直接的方式是:教授屆齡時若仍在固定的一級主管任期內,可以讓其完成該屆任期;卸任後若仍希望延退,就回歸一般教授共同適用的延退資格。如此既能維持行政工作的連續性,也不會讓「曾任主管」本身持續成為教授延退的特殊資格。 綜合來看,我認為文大的延退資格不必全部使用相同標準,也沒有必要把延退變成另一次完整的教師升等。真正需要的是不同資格之間具有相當程度的客觀性與專業品質驗證。對於專書及藝能科作品,可以增加一次校級外部專業審查;國科會及其他研究計畫則依其既有的外部審查及客觀條件認定;行政主管如有行政延續的需要,則以完成當屆任期處理。延退資格可以多元,但不同入口的審查仍應維持基本的公平性。——文大教授延退制度檢討 (二):延退資格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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