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中不動產問題(夫妻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婚後財產的基準時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預先拋棄嗎)

雖然說房價一直在漲,但還是有人會買單,若一個人的力量買不起,那就湊兩個兩個不夠就四個,四個不夠就八個…?! 總之,因為房價高漲,所以買房這件事情也因為參與的人變多而複雜起來,這篇就先從最常見的夫妻房產作為題目,來好好講講這個問題怎麼複雜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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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一、夫妻財產制? 在台灣民法規定中,夫妻財產制分成三大種類,即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還有共同財產制(其中共同財產制還有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小分類)。 不過由於大多數民眾,都是沒有去特別書面約定的狀況,依照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那就是以法定財產制作為雙方的夫妻財產制。 所以接下來的討論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基礎來講。 二、婚前、婚後財產的財產是指? 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法律上會把夫妻雙方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而這個財產的範圍,只要是任何具有換成錢價值的東西都要算進去,不是只有存款才要算。 舉凡:衣服、手機、飾品、手錶、證券、現金、汽機車、貴金屬、債權、基金、保險、不動產等等,這些在法律上都應包括在前述財產的範圍內,只是對於正處在離婚談判的雙方,通常不會討論太細的金額,就像存款只有不到100元的餘額,或是一台車齡超過30年根本開不了的瀕臨報廢車,通常雙方都會直接選擇無視,只討論價值夠高的的部分。 三、婚後財產的基準時點? 在以前還是儀式婚為原則的時候會有點麻煩,不過97年5月23日修改後的民法第982條生效後,就改成全面登記婚,也就是說97年5月23日以後才結婚的,只要以"結婚戶政登記的日期為準"就可以了,在戶政結婚登記日期之前取得的財產是婚前財產,之後取得的則是婚後財產。 當然,夫妻相處有時候哪些是誰的財產,隨著時間經過容易會有分不清楚的問題,關於這點民法第1017條第1項也有規定:若無法證明到底是婚前還是婚後,那就"先推定為婚後財產,由主張是婚前財產的人負責舉證推翻"。 四、買賣不動產的哪個時間點才會被認為是婚後財產? 那如果不動產,尤其是預售屋,買了之後要過一段時間才會拿到鑰匙,萬一在這中間結婚登記,到底要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這點其實民法第758條也有規定:買賣不動產的所有權必須到地政事務所辦妥登記才能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所以會以地政登記為準。 若地政登記的日期是在結婚登記以前,那就是婚前財產,在以後就是婚後財產。 五、知道了哪些可能是婚後財產後,對你的夫妻生活有什麼幫助呢? 當然有,多了一個可以幫助理解自己在談判分居、離婚、遺產繼承時有多少籌碼的知識。婚前、婚後財產的分類,會涉及到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所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並不是一般人所想的:把夫妻雙方總財產加起來除以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舉例:如果離婚時夫剩下的婚後財產是500萬、妻是100萬,扣除掉婚後債務,假設夫是200萬、妻是150萬。 那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夫要計算入剩餘財產的是500萬-200萬=300萬,妻要計算入剩餘財產是100萬-150萬=-50萬,因為是負數但法條寫是有剩餘的,也就會當成是0。所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會是300萬-0=300萬,這300萬平均分配的結果,就是夫要給妻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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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那可以約定更改或放棄嗎? 當然這是法條規定,並不是絕對的。夫妻雙方還是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來講好如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甚至約定好以不動產過戶處理也可以,並不是只能給錢。 或者雙方講好互相放棄,都不請求也可以;重要的是寫下來,除了可以做為證明以外,因為這是離婚時剩餘財產的分配,並不算是贈與行為,所以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但必須寫清楚在離婚協議書中才可以免課贈與稅,否則既然雙方已經離婚,就沒有夫妻間贈與免稅的適用,還得另外辦理贈與稅的申報。 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預先拋棄嗎? 這點其實有爭議,以前在大學的時候,有人認為既然是法條寫明白是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才產生,在權利產生以前所為預先拋棄之表示應屬無效的表示。 不過最近實務見解明白寫到:承認剩餘財產請求權是可以預先拋棄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可預先拋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關於配偶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已取得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固得拋棄該權利,免除對方給付之義務;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前,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期待權」,而債權、期待權本可預先拋棄,其所拋棄者為「可獲得之利益」,況且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配偶一方預先拋棄剩餘產請求權,於將來發生債務時,不必另為免除之意思表示,債權債務關係當然消滅,此與附停止條件之免除無異,自屬有效。」(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地方法院已經漸漸承認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預先拋棄,因此若你正在離婚談判中,千萬要記得注意剩餘財產的部分。 - - - - - - - - - -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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