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這段心碎又無助的經歷與判決內容,
不是為了報復動物醫院,也不是為了情緒宣洩,而是希望讓更多飼主思考 :
👉 當發生寵物醫療糾紛時,法律是否真的能保護我們與毛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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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曾在臉書寵物社團分享——
【 我的愛貓「妞妞」在 興泰動物醫院輸血後莫名過世 】的文章
為了讓飼主們更清楚了解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我重新整理事件時間線,請點選以下連結閱讀:
➡️ 法官認「興泰動物醫院有醫療重大過失 」,卻判我敗訴(上)—— 輸血後,我和愛貓永遠分別
▍訴訟過程
我對當時所購買的血液其來源及品質表示疑慮,並向法官提出相關證據與以下主張:
⚠️ 院長僅憑唯光血庫負責人口頭說詞,便認為該血液「含有貓瘟抗體」
⚠️ 唯光血庫表示販賣給我的血液來源,是她所飼養約30-40隻貓中,唯一曾罹患過貓瘟的豹貓「豆花哥(花哥)」;而興泰提交的血配報告為「供血貓小白」
⁉️ 但法官並未針對此事進行調查,所以 【供血貓身分至今仍不明確 】
⚠️我提供相關照片與錄音作為訴訟證據,根據錄音內容該獸醫師提及:「 唯光血庫負責人是興泰員工 」,但我無法進一步釐清兩者間是否存在從屬或雇傭關係。
⁉️ 若此為實, 興泰動物醫院是否應對血液來源與品質負起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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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結果
歷經兩年多,我等來的不是公道,而是錯愕與失望....
本案由「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進行第三方鑑定,鑑定報告指出,
👉 興泰動物醫院有多項醫療處置不符合獸醫醫療常規之處,包括:
1️⃣NPO禁食禁水7天
2️⃣未提供鼻餵管或食道胃管等正確給予營養之方法
3️⃣妞妞尚未達到應輸血之程度,不應輸血
4️⃣「貓瘟抗體血清」並無明顯證據證明能治癒「貓瘟」
5️⃣使用靜脈營養液並非是獸醫醫療常規
面對鑑定報告,興泰不僅在法庭上主張「所有醫療處置皆無疏失」,還屢次表示妞妞是因「主人飼養不當、未帶寵物按時施打疫苗而感染貓瘟致死」
然而依據我提供的「寵物買賣契約書」及「預防注射紀錄本」顯示:
妞妞分別於110/4/5及110/5/15完成預防注射,下次補強疫苗時間為112/6/15,可妞妞於112/3/9離世...
⁉️ 那麼,當飼主已盡最大責任、並送醫尋求幫助,作為專業的獸醫人員是否也應負起對生命應有的責任?
最後法官雖然認為「興泰動物醫院有醫療重大過失 」,但因:
⏺︎ 本案無屍檢報告,且舉證責任在飼主身上,我拿不出證據證明妞妞是因興泰醫療行為而死亡,故駁回《民法損害賠償請求》
⏺︎ 寵物醫療屬醫療契約,故不適用《消保法》
⏺︎ 醫療法是保障病人,故不適用《醫療法》
⏺︎ 興泰無需返還醫療費用
⚠️所有損失、痛苦,只能由飼主默默承受,此判決結果難以符合我個人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判決書(內有部分鑑定報告內容)——————————————————————
▍該怎麼保護我們的毛孩
ℹ️錄音錄影蒐證
似乎成為唯一能做的自保方式,但會造成醫療有防衛性,這樣的醫病關係健康嗎?
ℹ️為毛孩進行屍體病理解剖
當毛孩因不明原因離世時,
❤️🩹也許屍檢不是殘忍的,而是對牠最後的尊重
牠是家人,離開的原因值得被了解
也讓我們不再抱憾、留下真相
當死因被釐清,我們才能更勇敢地去面對是否有疏失存在,避免下一隻毛孩再走相同的路。
🚨若遇寵物死亡爭議,建議至以下單位尋問是否能為毛孩進行屍體病理解剖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官網➡️ 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 需留意目前官網寫「本單位為學術機構,不接受畜主自行送檢案件 。」
➡️如遇單位不接受飼主送件,建議向地方動保處諮詢是否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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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毛孩並非不死之身,
終有一天會離開我們;
也明白,獸醫並非神人,
無法保證一定能挽救每一條瀕危的生命,
我公開這一切,是希望:
✅更多飼主能提早了解
▪️法律與制度盲區
▪️促進飼主知情權
✅更多人關注:寵物醫療制度的漏洞
✅希望未來政府能儘速研擬:
▪️獸醫醫療法
▪️寵物法醫解剖制度
▪️血液來源透明機制
讓每位飼主在面對毛孩病危時,能多一分保障、少一分恐懼
我相信,醫病之間應有的是尊重與信任,不是對立與推諉。面對質疑、困難與制度的不公,這條路不容易,但我仍要繼續上訴——
【 不單是為了「妞妞」,也為下一位飼主、下一個毛孩,努力留下改變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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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也曾有相似經驗,或認為這些經歷值得被看見,請幫我【 留言/分享/按讚 】
讓更多飼主知道:
👉我們可以說出真相,不再默默承擔
👉毛孩的生命,值得被尊重與記得
(本文僅為個人經歷分享與對判決書的感受,並無針對或貶損特定動物醫院或個人之意,請理性閱讀,如內容有任何與事實不符之處,歡迎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