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敘獎額度

想請問各位學長姐 有聽過獎勵額度3支嘉獎以上 但因為規定沒有註記可以記功 所以一人最多只能報2支這種鳥規定嗎? 連拆開2+1這樣報也不行 人事室一直鬼打牆說就是不能報3支以上 但又拿不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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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是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訂定,依據該條第1項規定略以,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平時考核部分請參照第12條),簡而言之,警察人員的平時考核的獎懲種類還是要回歸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同一層級最多只會有二次這種數字,至於為什麼,我目前還沒有能找到一個更好的解釋,只能從規定來回推了,獎勵最高就是記兩大功,開考績會給專案考績的獎金及晉俸,懲處的最高就是記兩大過,開考績會給予免職,由此推論各獎懲層級最高就是二次,沒有再高了。 三、另外本案為什麼學長不能拆分為2+1報呢,因為一個案件一個處理人員只能辦理一次敘獎,如果學長同一案拿了嘉獎一次及二次,等於一個案件獎勵了兩次,當然如果你分給協辦人員剩下那一次應該是沒問題(詳細還是以你們人事室為主,因為我沒看過案卷)。 四、最後你一定會問,一堆交通獎勵(如車禍處理件數、掣單分數等)不是都一直累積嘉獎二次好幾次嗎?我只能這是警察機關的特例,一般機關辦個業務頂多半年嘉獎二次就偷笑了,但警察機關為了讓同仁心甘情願地去做這些事,就開始有這樣用累計時數跟分數在獎勵的,一般機關獎勵的是特殊功績,但警察機關獎勵的是你做了多少事(或是像值宿一樣累計為國家浪費了多少青春),總而言之,除了這種性質的獎勵以外,案件的部分還是要回歸一般規定,希望有稍微解答到你的疑惑。 偷偷靠北一下,警察機關獎懲制度真的被玩爛掉了,隨便都分局長權責給嘉獎,其實只是授權給他們,在他們權責內的人員可以依規定(署頒或局頒)辦理敘獎而已,並不代表他們可以隨便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亂發獎,獎懲標準只是一個發獎的依據,更重要的是前端要有符合辦理敘獎規定的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