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

我女朋友被別人硬上了 對,沒別的意思,就是被硬上了 原因就是她身邊很多莫名一直找她的男性朋友 她也來者不拒 而且也不會跟別人說她已經有男朋友了 最近她們系上舉辦營隊,她當活動組的 辦營隊的都知道活動組很忙 她也很熱衷於各種活動 很忙很充實 雖然我們相處的時間越來越少 但是至少她有了生活重心(不然每次都在看她滑手機耍廢 而且她開心我覺得最重要阿 雖然說回來都是凌晨一兩點了啦... 前陣子和我朋友(那朋友和我女朋友同系)一起吃飯的時候他告訴我 我女朋友現在在那個營隊裡面各種人追阿 是說也不意外,她身邊一堆男人 剛交往就已經因為她身邊的異性朋友吵過很多次了 都說是:老交情,或是說:沒什麼,單純朋友,不要無聊想太多 或是兇一點就是:連交什麼朋友的權利也沒有 哀,就覺得她這麼篤定,那我相信她 所以現在聽到這個我也是默默的點點頭沒說什麼 之後有一個晚上,她和我說他們要跑夜教流 會晚一點回來 好吧那我就先洗洗睡 可是還是各種擔心阿 雖然說真的會有夜教會跑到三四點 可是還是放不下心 十二點傳訊息給她,三點半了還沒回 沒打電話,怕影響到她 之後決定去學校一趟,去她之前告訴我他們開會的地點:系學會辦公室 之後呢,猜我看到什麼 就是褲子拖到一半的狗男女 我女朋友被壓在椅子上一直亂叫說不要 那男的應該是已經瘋了吧 看到這裡各位可能說我太沒人性,自己女朋友被硬上 還叫他們狗男女 可是我信任妳 相信妳 才不管別人說什麼我女朋友好像沒有男朋友 才不會很認真想去管妳和誰誰誰夜唱 和誰誰晚上不回來在衝三小 之前千叮嚀萬叮嚀 每次你說要晚歸 我都會問說有沒有人陪,需不需要我去陪妳,或是注意安全之類的妳根本不在意的話 每次問一問妳都嫌煩 現在我看到了 原來妳根本沒把我的話聽進去 妳也根本把我對你的信任都狗屎 雖然說當下我是給那男的推開,之後他整個褲子還沒穿就跑了 但是後續怎麼樣我真的不想管了,我就轉身走人 事後當然就分手阿 我就直接把她在我房間的東西通通放在門口叫她自己拿 之後封鎖臉書 手機號碼以及所有她能找到我的聯絡方式 我覺得這已經是我做的最理性的方式了 不然之後如果又在一起又因為各種活動 又把我的叮嚀當耳邊風,之後自己出事情 我覺得我可能會瘋掉吧 事後我又跟我那位朋友一起打球吃飯 他突然語重心長地和我說希望我明年上學期別去修他們系上的課 我當然是不會啦,吃飽太閒 可是覺得聽來怪怪的 追問之下,才發現我似乎變成我前女友系以及朋友圈的頭號公敵了 說我渣男阿,女朋友被欺負還分手阿,完全沒有顧慮到受害者阿,真的很糟糕阿之類的鬼話 聽了當然不爽,但是哀再怎麼不爽也不甘我的事啦 只是想把我個人的想法po上來讓大家評評理 sorry剛剛突然便意一來又臨時按太快文就出去了 阿對了之後祝貴系暑假宿營辦的完美,不要到時候又出現性騷擾醜聞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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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 最該譴責的當然是那個強暴犯無庸置疑。 但是如果現在討論的是那女生跟原PO的責任,我認為原PO是幾乎不用負責的,充其量只能說原PO不是大善人而已。 這件事有三個問題: 一. 女生差點被強姦這事情的發生,是誰導致的? 二. 兩個人分手,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 三. 事後對強姦犯的追討、心靈創傷的彌補,應該由誰來負責? 第一點來說,那個強暴犯當然應該負最大的責任。再來女生其實說不上是責任,但假設強暴犯是外在環境的變因,當別人已經勸誡自己要小心,而仍舊做出孤身一人的決定(拒絕了原PO提出的陪伴),該負責的當然是自己。而原PO在聯絡女生後卻未回應的狀況下,仍舊因為擔心女生的安危,"主動"去尋找女生,才阻止了這次悲劇的發生。所以即使原PO不能說有功,至少也可以說善盡當時身為男友的責任。 第二點來說,先做幾個假設: 1. 這裡探討的是誰該去追討強姦犯的責任,因此強姦犯的責任先被排除在討論之外。 2. 一段感情是建立在愛上,也就是願意為對方付出的程度之上。 3. 承2,愛是自願的,沒有人能強迫誰應該愛誰、誰應該愛多少。 4. 原PO是不是有什麼行為在先,導致女生對這份感情沒有很投入,由於沒有這方面資訊,所以暫時不在討論範圍。 由假設和觀察我們可以得知→ 對於女生各種人追,原PO已經向女生進行溝通,覺得不妥,最後選擇相信了女生。女生對於原PO的叮嚀,並沒有認真當作一回事,甚至造成了系上的朋友有女生似乎沒有男朋友的錯覺,而這些原PO都因為信任而忍了下來。 但女生的屢勸不聽乃至事情發生,成為壓死原PO對這份愛的最後一根稻草,也就是發生事情的當下,原PO幾乎已經對女生沒有愛了。 這時他們的關係就只有名分上的男女朋友,並不存在愛情了。不愛了,因此提出分手,是合理的。 第三點來說,承第二點, 因此,在這份感情名存實亡的狀況下,原PO並沒有責任幫女生追討損失和彌補創傷。就算有,也只是出於朋友的好心,這更無法強迫。 綜上所述,在原PO善盡其男友的責任下,女生甚至散播原PO是爛人的言論,顯然已經對原PO的名聲造成傷害,算起來女生不為自己為什麼發生不幸做出反省,甚至還欠原PO這一筆賠償的責任。 *以上結論皆建立於原PO所陳述的情事屬實的狀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