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被交往同居七年的女友出軌,
從最初期我剛出入職一個月領五萬多
她還是學生打工一個月領兩萬,
兩個人都沒什麼錢的時候一起租屋,
房租是我6她4,家用品開銷幾乎都是我出錢,
吃飯錢通常都是誰順手誰付錢,
通常我們會把各自吃的金額pay給對方,
可以說是各吃各的,
水電費也是就一人一半,
但只要是大餐大筆的基本上都是我出錢,
就算是慶祝我的生日餐也是一樣我自己出。
過兩年,她也入職場還有正職薪水了,
我月入大概7萬,她大概5萬多6萬,
房租依然是維持6/4這樣分,
水電費依然是維持對半,
家用消耗品一樣幾乎是刷我的。
再到後來,又過了兩年,
我收入大概7萬多8萬而已,
她換工作大概3萬多4萬,
彼此有討論到結婚的事情,所以我買房了,
因為是買我自己的名字,當然貸款全都我繳,
電費從早期的對半分,到後來我出2她出1,
管理費也是本來是對半分,後來也不跟她拿了,
我並沒有想因為買房貸款壓力大就去坑人家,
反之我還多吸收了,因為她說分太細,
她覺得要繳這些錢她不是很開心。
後來被我抓包她精神出軌職場上的高薪同事,
背地裡瘋狂靠近,想著怎麼釣人上鉤,
還在公司保持著單身人設,隱瞞有多年男友,
分手斷聯一段時間後,
得知她嚷嚷著要找一個會負擔所有費用的男人,
讓她可以安心的揮霍自己所有的薪水,
我真的聽完出了皺眉頭不知道該有什麼反應==
果然窮是原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