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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前已決定給別人機會,但分手後才正式曖昧,這樣算無縫或心靈出軌嗎?

跟前任在一起約四年。這段期間,她身邊有多位男同事明明知道她有男友,卻還是持續對她釋出好感。前任當時的做法是「不拒絕不制止,但也沒有釋出善意或回應」(但她沒有跟我說,只有說很多同事喜歡她),就維持著這樣的狀態。 直到前陣子,前任在還沒分手時,心裡產生了「覺得可以給其中一位男同事機會」的想法;決定之後,她隔天就向我提出分手。而在正式分手之後,她立即(一週以內)開始跟對方進入曖昧與約會階段。 站在她的立場,她認為自己是在「恢復單身後」才開始曖昧跟約會,在交往期間並沒有實質越界行為,所以完全不算出軌。 但我自己心裡還是有些疑惑,如果在交往期間沒有把追求者擋掉,且在「還在交往時」心態上就已經決定要給別人機會、進而為了對方提分手,這樣在大家的價值觀裡,算是心靈出軌或無縫接軌嗎?還是只要符合「先分手、後約會」,就真的沒問題? 純粹好奇大家站在不同立場(無論男女)會怎麼看待這件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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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觀念覺得無縫也算心靈出軌的一種 不過不能拖到兩人已經開始曖昧才說分手,內心覺得不喜歡我了/喜歡上別人了,直接大方跟我說想分開,對我來說還算可以接受的範圍,但就僅此了。交往期間內不能保持騎驢找馬的心態,或結交各種紅顏知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