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打願挨,雙方都一樣

女孩

性愛經驗的不平衡

我跟男友論及婚嫁,都30多歲,年輕時條件還不錯,追的男生多,交過五個男友,現任第五個交了8年,也有交往前期還沒很確定關係,順著氣氛就發生關係了,所以經驗人數7人,第一個對象有點把我當洩慾對象,當時戀愛

我先說兩邊都不會幫忙說話 而是把男女立場分兩邊探討 首先男生比較簡單 母胎單身嘛,有這些行為,完全不稀奇,不稀奇的意思,並不是要為了合理化,而是完全能讓人理解原因也不意外,結論我一樣不會認為他是對的,他真的在意可以乾脆別交往,有骨氣就乾脆打手槍一輩子 知道奇摩知識家年代的,我看過女網友發問題求助,男友常常糾結她已經不是處女,後續好像也是結婚了,有次吵架情緒激動,連丈母娘也罵,說母女倆都一樣髒,EMO的說自己事業有成又不約不嫖的處男,伴侶的奶頭卻已經被一堆人吸到變褐色了,嫌歸嫌,交往的時候照樣有發生過關係 再來是女生 妳的過去經歷都是一回事,我也沒興趣去評論或道德批判 但是妳沒義務,以補償的心態去滿足他所有的需求,這也不是愛,進一步說,這不是健康的愛的表現,妳只是在討好對方,把自己居於卑微的地位,妳已經先不尊重自己了,對方後續怎樣不尊重妳,不把妳當人看,那是妳給的機會,他對妳做的所有行為,是因為先有妳的允許 無論做愛插很大力? 吞精?口爆? 跟處女做愛來滿足妳第一次沒給他的遺憾? 妳沒允許這些行為之前,他做不了,那麼他現在做了,網友就算要罵他,他站得住腳,他犯法了嗎? 不是妳先同意的 他日後要妳穿情趣項圈,裸體學狗爬,或是不穿衣服在公園被當狗遛,妳不願意他強迫不了,他強迫了,他早就被警察抓了 妳跟法官說、跟警察說,妳戀愛腦,所以妳為愛去討好他,法律上對違反意願的定義,不包含情侶間的PUA,妳又不是他的妹妹、學生、下屬 人必自重,妳沒有先自重 真正喜歡一個人,就一定會包容過去(被隱瞞的不算),在意就是有疙瘩,在意就顯然是不夠愛,他只是追不到另一個漂亮處女而已,我第一份工作火鍋店晚班,同事跟領班都沉迷酒店的窮鬼,常常互相借錢結伴走店,領班常常訴苦自己追一個單親媽媽:她怎麼不接受我... 後面終於追到了,我離職後的某一天經過從落地窗看進店內,領班單手抱著應該斷奶的小孩走進廚房,一看就知道不是他親生,挺溫馨的, 我話講完,比我學識更好的人,歡迎發表更好的高見,參與討論,或者可以大方糾正我說的不夠好的地方 我不自量力先獻醜發表個人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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